漳州采石场爆破工盲炮二次爆炸身亡案:泽良工伤律师突破违法发包主体推诿抗辩,助工亡家属获赔百余万元

2026/06/05 15:06:23 查看2次 来源: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

漳州龙海某采石场,老杨做爆破工八年。2025年6月的一个清晨,采石场进行常规爆破作业后,老杨按照规程进入爆破区排查哑炮。此时一枚延迟起爆的盲炮突然爆炸,老杨被爆炸冲击波掀飞,被飞石击穿胸腹部,当场身亡。老杨是家里唯一的劳动力,妻子常年多病,两个女儿一个读高中一个读初中。

事故发生后,采石场经营者说「矿是承包给某公司干的」,承包公司说「爆破是外包给爆破队的」,爆破队说「老杨是队长个人叫来的」。四级推诿下来,老杨妻子跑了两个月,没有一个主体愿意站出来承担责任。她找到泽良工伤律师时,带着两个女儿,女儿抱着父亲的遗照,照片上老杨还穿着爆破工的工作服。

泽良律师接案后明确告知:依据最高法《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用工单位将承包业务违法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采石场将爆破作业层层违法分包,多个环节均不具备安全生产和用工主体资格,采石场作为源头发包方,必须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各转包方承担连带责任,家属无须在层层推诿中自行追索。

律师指导老杨家属收集证据:八年工资记录(虽经多个渠道发放但最终来自采石场)、爆破作业证、采石场出入证、事发当日的爆破作业记录、同事证言、应急管理部门事故调查报告(确认盲炮延迟起爆属安全管理事故)、法医鉴定书、死亡医学证明。同时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采石场违法分包行为进行查处。

2025年9月,泽良律师向龙海市人社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将采石场列为工伤保险责任单位。各转包方辩称「老杨非己方员工」。律师在意见书中指出:采石场作为源头发包方,将爆破作业违法层层转包至不具备用工资质的自然人,依据最高法司法解释,采石场为法定工伤保险责任单位。人社部门采纳律师意见,10月作出工伤认定。

因老杨死亡,泽良律师计算全部赔偿: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025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妻子按月领取至再婚、两个女儿按月领取分别至18周岁),总赔偿额百余万元。因采石场及各级转包方均未缴纳工伤保险,全部待遇由采石场承担,各转包方承担连带责任。

劳动仲裁阶段,采石场及各转包方仍在互相推诿。泽良律师当庭出示工伤认定书、违法分包链条的完整证据、事故调查报告,完整证据链锁定采石场法定责任。2025年12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采石场一次性支付工亡赔偿百余万元。

老杨妻子说:「他干了八年爆破,每天都是拿命换钱。人没了,法律替他把命钱讨了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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