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争一套房,输了官司,伤了孩子

2026/06/07 10:51:04 查看18次 来源:袁伟民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余贤 饶平

 

  近期,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未成年保护的民事纠纷。


  张三(化名)和小芳(化名)离婚时,最初签订协议约定:双方自愿离婚,共同房产卖掉后,扣除房贷的余款由两人平分,同时明确了子女抚养、共同债务等相关事宜。可计划赶不上变化,房子迟迟没出手,涉案房产迟迟未能出售,财产分割的事也一直悬而未决。为妥善解决此事,两人又签订了第二份补充协议,明确约定:孩子由小芳抚养,张三每月支付抚养费,待孩子年满18周岁,涉案房产直接登记到孩子名下。


  本以为此事就此尘埃落定,没承想没过多久,张三却变了卦——他一纸诉状将小芳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对孩子的赠与,将房产判归自己所有,还给出了三个看似“合理”的理由:“我这是把房子‘赠与’孩子,法律上赠与不是可以反悔吗?”“买房的钱基本都是我出的,这房子本来就该是我的!”“孩子跟着我生活,房子放在我名下才更合理。”


  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了张三的诉讼请求,判决书里的三个核心观点,讲得明明白白、掷地有声,更是给所有离婚父母提了个醒。签下的字,具法律约束力,不能随意反悔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可不是单纯的“房产赠与”那么简单,而是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一系列事宜的综合性离婚协议。这份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签订时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法定可撤销或无效的情形,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法律守护的,从来不是哪一方的利益倾斜,而是“说话算话”的契约精神,成年人的每一次签字,都该有分量、有担当。


  出资多少,改不了白纸黑字,不能随意推翻张三一直强调自己“出资较多”,但始终没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房产是其个人全额或主要出资。而且涉案房产是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按照法律规定,首先应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法律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双方已经通过书面协议明确了房产的最终处置方式,即便存在出资差异,也不能以此推翻自愿签订的合法有效协议。


  给孩子的房,是道德义务赠与,不能随意收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张三与小芳将房产留给未成年子女,是基于血缘亲情的责任与担当,核心目的是保障孩子的生活与成长,属于典型的道德义务性质赠与,依法不适用任意撤销权的规定。


  更重要的是,本案中孩子具备相应的认知和表达能力,其明确表示不同意撤销赠与。按照法律原则,未成年人的合法意愿与财产权益,应得到优先保护。从子女利益最大化角度出发,张三在此案中未主张子女抚养权,却要求将房产归自己所有,不利于孩子的成长与生活保障;而按照协议约定,待孩子成年后过户房产,才是真正为孩子的未来着想,守住孩子的基本生活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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