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二手盲盒作为确认款式明盒销售被起诉

2026/06/08 08:50:04 查看16次 来源:袁伟民律师

法院:未经许可在销售链接中使用官方宣传图,侵犯著作权;使用商品、品牌名称作合理说明,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祝欢 曹健


  消费者打开盒子,才能知道里面是什么。盲盒因其独特的趣味性、随机性,受到大量消费者的青睐。然而,部分消费者在没有开到自己喜欢的款式时,往往会“另辟蹊径”,购买已拆封的确认款明盒,开始从“盲抽”转向“确定性收藏”。将二手盲盒当作明盒销售,是否构成侵权?近日,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判决毛某赔偿某公司各项经济损失1.8万元。


  深圳某公司系国内知名盲盒品牌产品的开发运营商。2021年间,该公司从多位玩偶形象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处获得授权,明确拥有获授权玩偶形象作品的二次创作设计、将作品用于商业用途等衍生权利,并注册了商标。此后,某公司根据上述作品开发出多个系列、造型各异但又各具特色的盲盒玩偶形象,在潮玩领域拥有极高热度,在同类产品中占据较高的市场份额,具备较大品牌影响力。


  毛某在某电商平台经营一家盲盒潮玩专营店铺。2023年至2024年,毛某从市场上大量买进已拆封的前述盲盒,并通过该店铺销售。商品链接显示的商品详情图均为某公司的官方宣传图,且使用“正版”“100%官方正品”等字样,产品宣传图900多张、使用次数1600余次,销量超6000元。


  某公司认为,毛某的网店销售的盲盒商品并非直接从本公司购买,且未经公司授权许可销售,系假冒产品,属擅自使用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名称、商标,造成消费者误认,属于混淆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此外,商品链接使用本公司的美术作品形象和官方宣传图,是虚假宣传,侵害其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构成著作权侵权。某公司遂起诉要求毛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删除其网店相关图片、信息,并赔偿经济损失。


  庭审中,毛某认为,某公司推出的盲盒品牌产品是在他人创作的美术作品形象基础上,细微改编和创作而成,与原创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并不具有独创性,不属于享有著作权的新作品,故其销售行为不构成著作权侵权。其还表示,其网店售卖的明盒产品均通过正规二手盲盒市场购进,并非假冒产品,使用原告公司的商品名称、品牌、图片向消费者介绍展示,并以“官方正品”“正版”字样宣传,意在表明商品来源合法,属合理使用范围,并非虚假宣传,且价格设置合理,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审理后认为,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某公司从原创作者处购买卡通玩偶单独形象,之后对该形象设计了不同的背景、服饰、环境,并制作成相应的海报、宣传画,融入了新的创作元素,与原作品的单一形象明显不同,形成了新的美术作品,具有独创性,某公司对新作品拥有著作权。毛某未经著作权人即某公司的许可,在其网店中使用与案涉美术作品完全一致的图片,侵害了某公司享有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构成著作权侵权。


  同时,商品进入流通市场后,知识产权权利人无权限制他人在市场上再行销售该商品。盲盒商品具有特殊性,消费者购买盲盒商品后发现并非自己需求的款式,再次将商品进行销售属于市场常见行为,故二手正品盲盒并非市场稀缺商品。某公司以毛某所售商品并非直接购买自某公司、也并非全新密封为由,推断商品并非正品,缺乏事实依据。毛某在销售二手正品盲盒商品时使用商品名称、品牌名称向消费者作合理说明并无不当。因此,某公司主张毛某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审理期间,被诉侵权商品销售链接已全部下架。综合考量案涉美术作品的价值、独创性程度、侵权行为性质、维权成本等因素,法院酌情判决毛某赔偿某公司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8万元。


  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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