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心适用法律条文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明确工伤认定标准,适配物流司机、装卸、分拣等岗位: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受伤、工作中装卸货物受损、执行运输任务发生事故,均应当认定工伤。其中第五项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直接覆盖货车司机异地运输、装卸货受伤场景。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的,全部医疗费、伤残补助、停工留薪工资等待遇由公司全额承担,员工自愿放弃社保的口头约定无效。
同时,劳动法规明确:物流公司按月发放工资、统一调度派单、实行考勤管理,即便未签订书面合同,也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员工受伤可正常申报工伤。
二、案情简介
聂某入职某某物流公司担任货运司机,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未缴纳工伤保险,仅购买商业意外险。2024年9月,聂某受公司指派运输建材至工地,完成送货后协助工地人员装卸钢筋,固定货物的铁钩断裂,钢筋坠落砸伤其左腿,造成粉碎性骨折。
事后物流公司拒绝申报工伤,辩称装卸不属于司机本职工作、双方仅为劳务合作,仅愿意赔付商业保险理赔款,拒绝承担工伤赔偿。聂某自行收集调度派单、工资流水、工作群聊天记录,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三、审理与裁判过程
人社局结合物流行业惯例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司机协助装卸属于运输任务合理延伸,为公司经营利益服务,属于“因工外出、工作原因受伤”,依法认定工伤。物流公司不服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查明,公司长期统一安排运输路线、按月发放固定薪资、对司机进行考勤报备,双方存在管理从属关系,事实劳动关系成立。装卸货是物流运输闭环环节,不能以岗位职责划分拒绝工伤责任。最终终审驳回物流公司全部诉求,维持工伤认定结论。
劳动仲裁阶段,经劳动能力鉴定聂某构成九级伤残,仲裁委依法核算全部工伤待遇。
四、判决结果及裁判理由
仲裁裁决物流公司一次性支付: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合计21万余元。
裁判核心理由:第一,聂某执行单位运输任务期间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工伤认定情形;第二,公司未缴纳工伤保险,全部工伤赔偿责任由单位自行承担;第三,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核心是管理从属,本案调度、薪资管理证据足以锁定劳动关系;第四,商业意外险不能替代法定工伤保险,不能免除用人单位工伤赔付义务。
五、案例总结
物流行业司机、装卸工是工伤高发群体,企业常以无合同、岗位分工、劳务关系为由规避责任。本案明确两大规则:一是运输途中装卸、卸货等配套作业受伤均属工伤;二是未缴社保的企业必须全额承担工伤赔偿。劳动者需留存派单、工资流水、工作沟通记录等证据,发生事故后及时申报工伤,通过行政认定、劳动仲裁维护自身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