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家涉罪案件辩护实务
上海靖霖(济南)律师事务所 王之虎、张舒宇
引 言
近年来,民营企业涉嫌犯罪的问题多发,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而作为民营企业的直接负责人,一旦企业涉案,不仅使得企业可能因管理缺位而陷入经营困境,而且民营企业家个人也可能面临牢狱之灾。
在此背景下,如何为身处“刑事风险”漩涡中的民营企业家提供有效辩护,不仅是律师的专业实务课题,更是关乎经济活力与社会稳定的重大议题。本文将系统梳理相关主体的犯罪成因、特点,并重点探讨在当前法治环境下,辩护律师应如何在民营企业涉及的犯罪中构建全方位、立体化的辩护策略。
一、民营企业家涉嫌犯罪情况现状
(一)犯罪规模与主体结构
近年来,民营企业家涉嫌犯罪的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各界关注。根据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发布的《2023企业家刑事风险分析报告(2022暨2017—2021数据对照分析)》、中国企业犯罪研究报告(2023—2024)两份报告数据显示,2017年至2024年间,涉民营企业家犯罪案件数量持续上升,年均超过2100件。特别是在2023-2024年度,在企业性质明确的案例中,民企犯罪占整体企业犯罪比例攀升至94.09%,远超国企犯罪比例,
此外,笔者通过整合上述报告中关于犯罪主体身份数据,可以看出,2017年至2024年间,董事长、总经理、实际控制人等企业主要负责人涉罪比例在60%以上,一方面说明企业主要负责人涉罪风险较高,另一方也说明,这些企业主要管理人员一旦被采取强制措施,企业往往面临管理真空,生产经营可能会受到严重冲击。
(二)总体特点和趋势
整合上述报告中的类罪数据可以发现,民营企业家可能涉及的刑事罪名主要集中在“经营型”罪名。高频罪名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合同诈骗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集资诈骗罪等,反映出其在市场经营、融资、用工等环节面临的主要法律风险。
2023年后的数据进一步显示,伴随新技术、新经济的发展,涉计算机、环境、知识产权等领域的新型犯罪也呈现集中趋势。
二、犯罪原因分析
为什么民营企业或者说民营企业家可能会触碰法律红线?总结起来,主要有三个层面的原因:
(一)法律认知缺失
许多企业管理者虽精通商业运营,却缺乏系统的法律知识,对刑事法律风险认识不足。特别是在日益复杂的市场环境下,一些传统行业从业者还习惯依靠“经验”或“行业惯例”经营,看到别人做自己便也跟着做,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网络传销等新型犯罪缺乏认知,部分企业管理者甚至在被抓获前都未曾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涉嫌犯罪。
(二)利益驱动下的侥幸心理
在高额利润的驱使下,部分企业管理者对行为的违法性虽有模糊认知,却仍心存侥幸,选择铤而走险。甚至有的仍然自恃拥有“人脉”或“后台”,认为即便出事靠找关系就能“摆平”;有的自认为手段隐蔽,断定“查不到自己头上”;还有的将违法行为视为“行业惯例”,寄望于“法不责众”。然而,一旦案发,这些所谓的关系与侥幸心理,往往不堪一击,最终不仅害了自己,也将拖累家庭与企业。
(三)企业内部管理混乱
相当一部分民营企业,尤其是家族式企业,普遍存在“一把手”绝对控制、内部监督机制形同虚设的问题。这些企业大部分存在财务制度混乱、决策程序不透明等情况,为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内部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与此同时,管理混乱也导致企业整体合规风险上升。以安全生产领域为例,一旦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只要存在未遵守安全制度的情形,无论企业日常管理是否规范,企业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通常都会依据事故调查报告被追究法律责任。而且此类追责往往不是针对单一个体,而是涉及多人、多环节的链条式责任,给企业正常经营带来严重影响。
二、 民营企业家涉罪案件中的辩护工作
面对民营企业家涉嫌犯罪的案件,辩护律师的工作应贯穿于案件的全过程,结合笔者之前办理相关企业家涉罪案件的实务经验,笔者认为律师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工作:
(一)律师基本工作
1. 对案件事实做全面梳理核查
一切辩护的起点,源于对案件事实全面、精准的把握。接受委托后,律师的首要工作是全面查阅案卷材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对案情进行细致梳理。审查重点包括: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否存在非法证据,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等等。以笔者办理的一起集资诈骗案为例,公安机关始终未能查清资金去向,而认定集资诈骗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若资金去向不明,无法证明其被用于个人挥霍或非法活动,就不能轻易认定该罪名。
2. 形成周密的辩护方案
在事实清晰的基础上,律师应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充分吸纳当事人意见,和当事人共同确定辩护方向,是作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同时,辩护思路要穷尽一切有利情节,包括法定情节中自首、立功、从犯、退赃退赔等,也应兼顾“天理、国法、人情”,既要坚守罪刑法定、证据裁判等司法原则,也要充分考虑企业的社会贡献、员工就业等社情民意,力求实现“办理一个案件,救活一个企业”的社会效果。
3.与当事人建立稳固的合作关系
笔者认为,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本质上是合作关系。正所谓“最好的辩护人是当事人自己”,律师应当通过“全力引导、全面咨询、全程维系”三个维度,帮助当事人正视现实、理解法律、配合辩护,使其成为自己最有力的“辩护人”,共同为最佳辩护效果而努力。
一是全力引导。当事人案发后,往往已被采取强制措施,身处看守所,身份、环境、心理均发生巨大变化,情绪极易波动。作为律师,首先要给予充分的心理支持,缓解其焦虑情绪,避免因情绪失控而做出不当行为。同时,通过展现自身的办案经验与专业能力,快速建立信任基础。只有在信任的前提下,律师才能有效引导当事人理性面对,积极配合后续辩护。
二是全面咨询。专业律师应当帮助当事人全面理解案件所涉的法律、法理、证据与事实认定,使其对案件走向有清晰的预判。如果当事人对案件一知半解,要么只能盲目听从律师,要么可能与律师产生分歧,影响辩护效果。因此,要通过深入、细致的沟通,让当事人真正“懂法”,形成自己的理性判断,成为能够为自己负责的“辩护人”。
三是全程维系。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信任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在案件推进的每一个阶段中持续巩固。从初期的全力引导建立信任,到中期的全面咨询展现专业,再到后期的持续沟通、随时反馈,律师要始终与当事人保持紧密联系,确保其在诉讼过程中始终感受到支持,从而保持稳定的心态,亦有利于对律师工作的理解和信任。
4.高效的多方沟通
律师在为企业家辩护的过程中,不能仅局限于与办案机关的单线联系,而应与多方保持高效沟通。
一是与办案机关沟通。律师在辩护过程中,与侦查、检察、审判机关保持专业、顺畅的沟通,及时提交法律意见书、有利证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等,以争取对当事人最为有利的处理结果。
二是与家属沟通。家属往往处于极度焦虑之中,律师需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及时通报案件进展、法律程序和辩护策略,安抚情绪的同时,指导其合法收集有利证据,同时,要做好风险提示,特别是针对可能作为证人的家属,避免因不当言行影响案件办理。
三是与企业相关人员沟通。企业家涉案后,企业仍需正常运转。律师可与公司高管、核心员工保持沟通,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协助企业稳定生产经营,避免因企业负责人被羁押导致管理真空、业务停滞。
5. 协助企业维稳
一些非单位犯罪案件,往往可能牵涉到企业的生存与稳定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应协助企业做好内部管理交接、对外业务协调等工作,最大限度降低案件对企业实体的冲击。
一是对外方面,案件发生后,企业往往面临项目持续推进、贷款续期、合同履行等现实问题。律师可协助企业家传达相关决定,协调企业处理贷款续贷、供应链保障等事项,帮助企业维持基本运营,防止因资金链断裂或业务中断导致企业崩盘。
二是对内方面,案件发生后,企业内部往往出现人员稳定问题,直接影响正常经营。律师可通过传达相关决定,协助稳定员工队伍,安抚员工情绪,避免因负责人涉案引发大规模离职或劳资纠纷。同时,也可以借助沟通了解企业实际状况,收集对企业家有利的相关证据,结合案情向办案机关充分阐明:企业的存续不仅关乎企业家个人利益,更牵涉员工的就业和地方经济的稳定。以“保企业就是保民生、保就业”的视角,以争取取得更为有利的社会效果增强辩护论点。
三、 具体辩护路径
1. 定性之辩
定性是刑事辩护的核心所在。
律师应当从犯罪构成要件入手,全面审查其行为是否具备刑法所规定的客观行为、主观故意、因果关系等要素,或是否存在排除刑事违法性的事由。尤其是在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界限模糊的复杂案件中,必须严格区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防止将正常的商业风险或合同纠纷不当拔高为刑事犯罪。要善于学习并利用《民营经济促进法》等最新法律规定,坚决反对罪名的扩大化、口袋化适用。
与此同时,此罪与彼罪的辩护同样至关重要。以前文提及的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例,前者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而后者法定最高刑为十年有期徒刑,一旦罪名变更为轻罪,则在刑期上争取的空间就更大。
2. 量刑之辩
量刑辩护的核心在于充分挖掘并运用一切有利于当事人的从宽因素,其中不仅包括法定情节,更需结合国家政策精神、社情民意及基本司法原则,形成全面的量刑辩护策略。
(1)法定情节
律师应全面审查案件中是否存在自首、立功、从犯、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等法定或酌定从宽情节。但凡存在从轻、减轻的可能,均应积极争取。尤其要注意那些容易被忽略的细节,例如自首的认定问题。
以笔者办理的一起案件为例,当事人系口头传唤到案。作为辩护人我们需要逐一核实:传唤证上的时间与讯问笔录时间是否一致?笔录中是否注明“口头传唤”?同时,应详细询问当事人到案经过,是接到电话通知后自行前往,还是在途中偶遇警车?根据法律规定,若当事人系主动投案,即便是在途中被抓获,只要到案后如实供述,仍应认定为自首。在复杂的个案案情中,要做到审慎的证据核对与法律适用,尽量为当事人争取从宽情节。
(2)国家政策
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民营经济发展,密集出台了一系列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权益的法律政策文件。律师应多检索并引用这些规定,将政策精神融入辩护意见,为涉企案件争取从宽处理提供有力支撑。其中:
①在立案侦查阶段,应防止滥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防止地方保护与趋利执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第2条:严格执行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履行检察职能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第14条:加强跨地区、跨部门协作,防止执法司法地方保护主义倾向。
②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阶段,应严格把握逮捕和起诉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履行检察职能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第12条:准确把握逮捕和起诉条件,用好不起诉裁量权,防止“构罪即诉”。
③审判阶段,应公正审判,做好权利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63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依法撤销案件、不起诉或宣告无罪。
④申诉与权利救济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第7条:加大涉企业家产权冤错案件甄别纠正力度,依法及时再审。
⑤在依法保障其他权益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58、59条:保护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经营自主权等;民营经济组织者的名称权等人格权益等。
(3)社情民意
刑事案件的办理,不能止于个案本身,其背后的社会效果同样不容忽视。律师可收集企业社会责任的材料,例如企业吸纳就业人数、纳税贡献、行业地位、参与公益事业情况、当地政府出具的相关证明等。如果企业是当地龙头企业,一旦负责人被判实刑,可能导致企业倒闭、大量员工失业,甚至影响地方经济稳定。此类社情民意因素虽非法定情节,却能够在量刑上争取综合考量、从宽处理的机会。
(4)司法原则
在量刑辩护中,律师还应始终坚持并充分阐释刑事法治的基本原则,充分利用好“少捕慎诉慎押”、“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罪责刑相适应”、“刑法谦抑性”、“平等保护”等原则,将司法原则和法治精神融入量刑意见,建议司法机关在裁量刑罚时更加审慎,尽量为当事人争取较好的处理结果。
3. 财产之辩
实践中,一旦企业实际控制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办案机关往往同步启动对相关资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程序,关于涉案财物的司法处理乱象也频频出现。例如,部分司法机关违规争抢有罚没收入案件的管辖权,进行“异地抓捕”;滥用或不当适用“查扣冻”强制措施,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混淆不同性质的财产;对经营性涉案财物(如生产设备、账户)处置不当;查封后的财物管理不规范等。上述情形不仅严重干扰企业正常经营,更可能导致资金链断裂、员工失业乃至企业倒闭。因此,辩护律师必须重视财产辩护,做好如下工作:
(1)严格区分财产性质,及时申请解除无关财产的控制措施
财产辩护的首要任务,是坚决主张严格区分涉案财物与合法财产、个人财产与企业法人财产。对于不符合查控范围的财产,律师应及时提交书面意见,结合相关证据材料,并援引法律相关规定,要求司法机关依法解除对无关财产的控制措施。
(2)审查财产是否超标的、超范围控制
律师应逐项审查查封、扣押清单,核对是否存在超标的额查封。例如,在笔者办理的某一案件中,犯罪数额仅2700万元,却查封了价值近1亿元的资产,明显违规。还有许多企业在资产被查冻后,因无法支付供应商货款、员工工资或偿还到期贷款,迅速陷入经营瘫痪。律师应主动向办案机关申请解除对非涉案账户的冻结,尤其对于用于发放工资、缴纳税款、维持基本运营的专项资金账户,强调其民生属性与社会稳定价值,尽快申请超标的和超范围部分财产的解除。
(3)推动非涉案财产的及时返还
实务中,涉案财物存在保管不规范、信息不透明、处置不及时等问题。律师应密切关注扣押物品是否随案移送、保管是否妥善、有无违规使用或毁损。对于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应及时申请发还;对于家属生活必需的物品,在证据提取后可依法申请返还。
(4)抵制违规异地执法与趋利性执法
近年来,一些地区的部分司法机关违规争抢有罚没收入案件的管辖权,进行异地抓捕,跨区域查封民营企业资产,实质上是将刑事手段异化为地方财政增收或解决经济纠纷的工具。对此,律师应审查案件管辖权是否符合规定,必要时果断提出管辖异议、执行异议,甚至可以向上级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坚决捍卫企业的合法产权。
结语
民营企业家是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就是保护生产力。在国家大力倡导优化营商环境、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今天,辩护律师更应善用政策东风,通过精细化、全流程、多维度的辩护策略,既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为激发民营经济活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法治力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