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用罪名辩护,涉贷款类案件成功获缓刑
案件详情
自 2024 年 3 月开始,当事人为获取银行资金,伙同他人采取虚构购销合同、编造真实贷款用途、伪造担保人资质等方式,以他人作为主借款人,本人及相关人员担任担保人,向当地银行申请贷款。贷款到期后,当事人并未按约定归还资金,而是持续通过借新还旧、换据续贷以及增加贷款额度的方式周转资金。涉案款项除用于偿还往期贷款本金、利息以及支付过桥费用外,剩余资金均由个人支配使用。后续该行为被发现,当事人因涉嫌贷款诈骗罪被办案机关立案侦查,并依法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案件进入法院审判阶段后,贾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承办本案。接手案件后,律师第一时间全面查阅卷宗材料,多次会见当事人,细致梳理案件全部事实、资金流向与行为细节。结合法律规定与案件特征,律师确定核心辩护思路:当事人主观上不具备贷款诈骗罪要求的非法占有目的,不符合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本案应定性为骗取贷款罪。
庭审中,律师围绕罪名定性展开重点辩护,同时结合当事人系初犯、无违法前科,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事实构成自首,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案发后积极筹措资金退赔损失等多项法定、酌定从轻情节,请求法院对当事人从轻、减轻处罚。最终法院全面采纳辩护意见,改变案件定性,以骗取贷款罪对当事人定罪,综合全案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案件价值总结
本案核心价值体现在精准的罪名辩护与量刑辩护双重成效。律师准确区分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的法律界限,紧扣非法占有目的这一核心构成要件展开辩护,成功变更罪名,大幅降低量刑风险。同时充分挖掘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退赔、初犯等从宽情节,全方位争取从轻处理,最终帮助当事人获得缓刑结果,有效避免实刑对个人生活、工作造成长期影响。该案也体现出刑事辩护中精准定性的重要作用,为同类金融类犯罪案件辩护提供了良好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