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救危企,枯木再逢春——关于H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量刑辩护意见(二)

2026/06/12 16:11:52 查看122次 来源:张天昌律师

本案是监委调查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在介入前,已列为Y市J区的典型。监委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时,指控受贿金额为既遂的486.2万元,未遂的120万元。通过与检察院、监委的良性沟通,检察院退回监委补充调查两次,延期两次,起诉未遂320万元,既遂1.2万元。认罪认罚量刑协商时,检察院给出3年6个月的量刑建议,当事人未签具结书。经辩护,法院以未遂的320万元,判处有期徒刑2年。本文意见,是在量刑意见(一)之后的,第二个星期形成,虽短小,却对法院量刑时有重要影响。

缓刑救危企,枯木再逢春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在《关于H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量刑辩护意见(一)》中,辩护人已详细向贵院发表了H某在本案中的具有的从宽处罚情节,并恳请贵院决定对H某适用缓刑。

诚如辩护人提交的证据证明,H某名下有多家企业,经济下行,H某的企业经营惨淡,其配偶暂能苦苦支撑。辩护人充分理解国家对于反腐的决心,对腐败的零容忍。辩护人也认为H某该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应有的责任。而且,H某也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庭审中,H某也诚恳表示,愿意认罪认罚。

但,若长此以往,对H某继续羁押,那其名下几家岌岌可危的企业的结果可想而知。当下环境,民营企业经营难,农业企业更是难上加难,投入大,产出慢,周期长。按H某配偶陈述,其现在一个人是硬扛着几千亩土地艰难前行,不知能撑到何时。据辩护人了解,H某或H某的企业在Y市J区算是知名企业,也曾是政府重点支持的对象。如今,H某因案身陷囹圄,企业也面临凋敝。这既是H某个人的不幸,也是其名下企业的不幸。

辩护人也明白,作为民营企业经营主当然不应享有法外特权,但至少应该承认民营企业经营主的特殊社会价值,尤其是在当前稳经济的关键阶段。就在2025年7月30日,中 共 中 央政治局召开会议,为完成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实现“十四五”圆满收官,下半年经济工作的着力点,依然是“稳就业、稳企业、稳市场、稳预期”。

辩护人也注意到,近年来,为了鼓励、支持民营经济的发展,中央及最高人民法院均多次提及“不能办一个案件,垮一家企业”,对于民营企业主,司法政策也多有支持。如: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法发〔2016〕27号)要求:“7.依法慎用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对涉案企业和人员,应当综合考虑行为性质、危害程度以及配合诉讼的态度等情况,依法慎重决定是否适用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在刑事审判中,对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变更强制措施。在刑事、民事、行政审判中,确需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除依法需责令关闭的企业外,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产。”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优化法治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法发〔2023〕15 号)要求:“严格规范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法律程序,切实保障民营企业家的诉讼权利。对被告人采取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时,应当综合考虑被诉犯罪事实、被告人主观恶性、悔罪表现等情况、可能判处的刑罚和有无再危害社会的危险等因素;措施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撤销或者变更。”

其实,早在2019年,时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多个场合强调:“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及民营企业的案件时,综合运用好刑事司法政策,能不捕的就不捕,能不诉的就不诉,能判缓刑的就提出缓刑的量刑建议。”2024年,在“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讲坛”第四讲中,张军院长又言:“不能让任何一个企业仅因涉案而垮掉”。

H某虽非巨富,在Y市J区却有一定的影响力。其名下的农业企业对周边村民的带动作用明显。否则,想来也无法获得J区政府的支持与帮助。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本案,经过庭审,辩护人相信贵院已全面了解本案的起因、行为、情节与结果。事实上,辩护人相信,对H某决定适用缓刑,法律上没有任何障碍。但,若贵院认为辩护人此种想法不成熟,辩护人也恳请贵院能够体谅:辩护人仅仅是希望H某名下的几家企业能够“活下去”,造福J区乡里。

综上所述,辩护人恳请贵院能够充分考虑到H某在本案中的事实、情节以及庭审中的认罪悔罪的态度,给予H某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也给H某名下企业一次起死回生的机会。所谓:缓刑救危企,枯木再逢春!

此致

致以法律人的敬意!

辩护人:

2025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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