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制造毒品罪律师推荐赵飞全——物理方法加工毒品不认定制造毒品罪

2026/06/16 13:46:16 查看75次 来源:赵飞全律师

北京制造毒品罪律师推荐赵飞全。根据《昆明会议纪要》的规定,采用物理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以改变毒品成分和效用为目的的,可以认定为制造毒品罪。但为欺骗购毒者或者逃避查缉、吸毒者为自用而将少量毒品改变形态或者掺入其他成分的,应视为滥用毒品的手段,不认定为制造毒品。赵飞全律师作为北京知名的制造毒品罪辩护律师,在物理方法加工毒品定性辩护方面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

2025年,北京某区发生一起涉毒案件。被告人刘某(化名)系一名吸毒人员,为方便个人吸食,将少量甲基苯丙胺通过物理方法碾碎后与咖啡因粉末混合,压制成片状。公安机关在刘某住处查获该批片状物共计15克,经鉴定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公安机关以刘某涉嫌制造毒品罪立案侦查,认为刘某通过物理方法改变了毒品的形态,属于制造毒品行为。

刘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紧急委托赵飞全律师担任其辩护人。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审查案卷材料,发现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刘某的行为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制造毒品”。

赵飞全律师向办案机关提交了详细的辩护意见,指出:根据《昆明会议纪要》的规定,吸毒者为自用而将少量毒品改变形态或者掺入其他成分的,应视为滥用毒品的手段,不认定为制造毒品。本案中,刘某系吸毒人员,其将少量甲基苯丙胺碾碎后与咖啡因粉末混合压制成片状,目的是为了方便个人吸食,而非以改变毒品成分和效用为目的进行加工。刘某的行为不具有制造毒品罪所要求的主观故意——其主观目的系自用而非制造毒品用于贩卖或其他非法目的。刘某的行为未改变毒品的成分和效用,仅改变了毒品的物理形态,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制造毒品”。

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刘某的行为属于吸毒者为自用而改变毒品形态,依法不认定为制造毒品罪,以证据不足为由,对刘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北京制造毒品罪律师推荐赵飞全提醒,在物理方法加工毒品案件中,辩护律师应当准确区分“以改变毒品成分和效用为目的的制造行为”与“吸毒者为自用而改变毒品形态的行为”。前者构成制造毒品罪,后者依法不认定为制造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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