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2026/06/16 17:53:20 查看9次 来源:徐振环律师

案例详情


2025年11月,李某在短视频直播直播间购买品牌液晶电视一台,实付价款2999元。直播主播明确宣传产品为4K超清屏幕、自带智能语音操控、金属原厂外壳,并承诺商品全新正品,假一赔三。李某收货开箱后发现,电视机画面清晰度远达不到4K标准,语音功能完全失效,机身外壳为塑料材质,与直播宣传严重不符。


李某第一时间保存直播录屏、聊天记录、订单截图,并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鉴定报告,证实商品参数与商家宣传存在根本性差异。李某联系商家要求退货并按承诺三倍赔偿,商家仅同意全额退款,拒绝赔付三倍价款,双方协商无果。李某向收货地基层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解除合同、退还货款2999元,同时支付三倍赔偿金8997元。


法院审理认为,商家在直播中虚构产品功能、材质参数,刻意误导消费者下单,主观存在欺诈故意,直播宣传内容属于买卖合同组成部分,“假一赔三”承诺具备法律效力。最终判决商家退还李某全部货款2999元,并支付三倍赔偿8997元,案件诉讼费由商家承担。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消费者可在收货地法院起诉维权。


案例评析


直播网购是近年高发民事纠纷领域,直播间口头宣传具备合同效力。消费者网购时务必留存直播回放、聊天记录、检测报告等完整证据;商家虚假宣传、货不对板构成消费欺诈,消费者有权主张退一赔三。网络购物平台需履行监管义务,商家出现欺诈行为拒不赔偿时,消费者可同步向平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通过调解、诉讼双重渠道维护自身合法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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