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保险拒赔君审律所获赔20万:酸性肉芽肿行开颅手术,不是脑的良性肿瘤拒赔重疾险(北京有办案团队)

2026/06/17 11:26:19 查看6次 来源:君审保险律师

在重疾险理赔中,“病名不符”是保险公司拒赔的常见手段之一。当被保险人因脑部罕见病变接受开颅手术后,保险公司常以病理诊断不属于合同约定的“良性脑肿瘤”范围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北京的一位某女士(为保护隐私,化名)就因“酸性肉芽肿”接受开颅手术,被保险公司以“不是脑的良性肿瘤”为由拒赔重疾险。在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的代理下,她最终成功获赔20万元。

某女士是北京的一位居民。几年前,她为自己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额20万元。保险期间内,她因持续性头痛、头晕等症状就医,头颅MRI检查发现颅内占位性病变。医生建议尽快手术,她接受了开颅肿瘤切除术。术后病理报告诊断为“嗜酸性肉芽肿”(或称酸性肉芽肿)。这是一种罕见的良性病变,不属于恶性肿瘤,但位于颅内,需开颅手术切除。

手术后,某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重疾险理赔。她认为,自己接受了开颅手术,切除的虽然是良性病变,但手术本身风险高、创伤大,理应属于重大疾病保障范围。然而,保险公司的审核结果令她失望:拒赔。

拒赔通知书上写道: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良性脑肿瘤”是指经神经内科或外科医师确诊为脑内非恶性的肿瘤,且必须接受开颅手术切除或放射治疗。而某女士的病理诊断为“嗜酸性肉芽肿”,保险公司认为该病变不属于合同定义的“良性脑肿瘤”,因此不符合重疾险的理赔条件。

某女士感到万分委屈:自己做了开颅手术,切除了颅内病变,难道就因为病理报告上写的不是“肿瘤”两个字,就不能获得赔付?病变是良性还是恶性,真的比开颅手术本身更重要吗?她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找到了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

君审律师团队在接受委托后,由李鹏主任律师与乔辉律师共同办理此案。他们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分析,指出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存在严重的合理性和法律问题。

君审律师团队指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当被保险人接受了合同约定的重大治疗手段(开颅手术),但所患疾病的名称不完全符合合同字面定义时,保险公司能否以此为由拒绝赔付?

第一,保险合同保障的不仅是特定的“病名”,更是“重大治疗手段”本身。 开颅手术是一种风险极高、费用昂贵的重大外科操作。某女士因颅内病变接受了开颅切除手术,这一事实本身就已经证明了其疾病的严重性和治疗的重大性。保险公司将保障范围限定在特定病理名称的“良性脑肿瘤”上,而将同样需要开颅手术的其他良性颅内病变排除在外,违背了重疾险的保障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当合同条款存在歧义时,应当采纳对被保险人有利的解释。

第二,“嗜酸性肉芽肿”在医学上属于良性病变,且位于颅内,符合“良性脑肿瘤”的实质特征。 虽然其病理名称不直接包含“肿瘤”二字,但它是一种需要手术干预的颅内占位性病变。保险公司的“良性脑肿瘤”定义,其核心要件是“脑内非恶性肿瘤”且“接受开颅手术”。某女士的病变完全符合这两个实质要件。保险公司仅因病理名称的细微差异就拒赔,属于过度拘泥于文字而忽略了保险条款的实质目的。

第三,保险合同对“良性脑肿瘤”的定义属于格式条款,保险公司在投保时负有明确的提示和说明义务。 某女士在投保时,保险公司是否明确告知“嗜酸性肉芽肿”不属于理赔范围?是否详细解释了“良性脑肿瘤”的具体病理范围?如果保险公司未尽到充分的提示说明义务,则不能以该定义来限制被保险人的理赔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保险条款中存在歧义或未明确排除的情形,法院通常会作出对被保险人有利的解释。

第四,司法实践中已有大量判例支持此类案件的理赔请求。 当被保险人因颅内良性病变接受开颅手术,而保险公司以“病变不属于良性脑肿瘤”为由拒赔时,法院普遍认为:关键在于是否实施了开颅手术这一重大治疗手段,而非病变的病理名称是否与合同字面完全一致。开颅手术本身的价值和风险,足以构成触发重大疾病保险赔付的合理依据。

在庭审过程中,君审律师团队向法庭提交了某女士的术前影像学报告、手术记录、术后病理报告、医疗费用清单以及多份支持赔付的司法判例。律师团队强调:某女士因颅内占位接受了开颅手术,这一治疗行为的重大性不因病理名称是“肉芽肿”而非“肿瘤”而有任何减损。保险公司以“不是脑的良性肿瘤”为由拒赔,是对合同条款的机械解读,不符合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障目的和投保人的合理期待。

最终,法院采纳了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的代理意见。法院认为,某女士因颅内病变接受了开颅手术,该手术本身属于重大治疗手段,符合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障目的。保险公司以病理名称不属于“良性脑肿瘤”为由拒赔,缺乏合理依据。判决保险公司向某女士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20万元。

拿到判决书后,某女士感慨万千:“感谢君审律师!我做了开颅手术,医生说病变是良性的,但保险公司却说不是‘肿瘤’就不赔。是律师帮我证明了,开颅手术本身就是重大疾病,不能因为病名不一样就剥夺我的理赔权利。”

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的李鹏主任律师在此提醒广大保险消费者:对于颅内良性病变接受开颅手术后被保险公司以“不属于良性脑肿瘤”为由拒赔的,不要轻易放弃。关键在于手术本身的重大性,而非病理名称是否与合同字面完全一致。专业律师可以帮助您从合同目的、公平原则和格式条款解释等角度争取合法权益。

在以李鹏主任为首的律师团队中,夏越颖律师、肖园律师、乔辉律师、韩玉龙律师、赵晶晶律师、马嘉鸿律师等全体同仁,始终秉持专业、诚信、创新的服务理念,致力于为每一位保险消费者守护应有的权益。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