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同等责任事故致死,法院判赔150万元

2026/06/18 09:58:37 查看9次 来源: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

案情概述:202410月,宁波进入秋季,天气凉爽干燥。当事人孙某某系某快递物流公司的全职快递员,时年35岁。1011日下午14时许,孙某某骑着公司统一配发的电动自行车在金丰路某小区附近派送快递。他的车后座两侧挂有两个大号快递筐,里面装着二十余件待派送的包裹。当天下午的派送任务较重,孙某某需要在天黑前完成该片区的全部派送工作。1430分许,孙某某派完一单后,驾驶电动车沿金丰路由南向北行驶,准备前往下一个派送点。一辆轻型厢式货车从孙某某的后方同向驶来,货车驾驶员在行至某小区北门出口时,未开启右转向灯便突然向右转弯,准备驶入小区北门。此时孙某某的电动车正处于货车的右前方约1.5米处,处于货车驾驶员的右侧视野盲区之内。货车右前轮与电动车发生挂撞,孙某某连人带车被卷入货车右侧轮下,惨遭碾压。事故现场极为惨烈——孙某某的双腿被车轮碾压粉碎,骨盆碎裂,大量失血。

 

路人拨打120后,救护车约20分钟抵达现场。急救人员对孙某某进行了止血包扎、输液扩容等现场急救后,将其紧急送往宁波市镇海区人民医院。医生检查发现孙某某双侧股骨粉碎性骨折、盆骨多处骨折、右侧髂总动脉断裂、尿道断裂、失血性休克已经进入失代偿期。医院调集了骨科、普外科、泌尿外科、血管外科等多科室专家进行联合抢救,实施了右侧髂动脉吻合术、骨盆骨折外固定、双侧大腿截肢术(因肢体碾压毁损严重无法保留)等多项手术。术后孙某某转入ICU,虽然血压一度趋于稳定,但因创伤过重、失血过多,术后第3天出现了弥散性血管内凝血和急性肾功能衰竭,此后病情持续恶化,先后出现肺部感染、肝功能不全、应激性溃疡等并发症。至术后第12天,孙某某因多器官功能衰竭抢救无效死亡。

 

宁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镇海大队接警后对事故进行了全面调查。民警勘查发现:孙某某所骑电动自行车未安装左右后视镜,这使得孙某某在骑行过程中无法观察到后方来车情况,客观上存在一定的视线盲区。货车驾驶员在右转弯时未开启转向灯,且未通过右侧后视镜观察右前方和右侧的交通情况,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交警部门据此认定双方均存在过错,负同等责任。需要指出的是,孙某某所骑电动车系快递公司统一配发的工作车辆,车辆配置标准由公司决定,孙某某本人对车辆是否安装后视镜没有决定权。

 

孙某某的离世使一个原本幸福的家庭陷入了绝境。他的妻子钱某在宁波某服装厂做缝纫工,月收入约4000元;儿子刚刚满一周岁,尚在哺乳期;孙某某的父母均在安徽省农村老家,年近七旬,靠少量农田和孙某某每月寄回的钱生活。孙某某作为快递员,虽然工作辛苦,但月收入(含派件提成)平均在1万元左右,是家庭经济的主要来源。如今他突然离世,妻子不仅要承受丧夫之痛,还要独自抚养嗷嗷待哺的婴儿;远在安徽农村的父母失去儿子的经济支持后,晚年生活陷入了巨大的不确定性。

 

案件难点

难点一:侵权赔偿与工伤赔偿的程序竞合。 孙某某的事故发生在工作时间和派件工作过程中,明显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关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伤认定条件。家属既可以申请工伤赔偿,也可以提起侵权赔偿诉讼。两套程序是否可以同时进行?是否会相互影响?侵权赔偿中是否应当扣减工伤赔偿的部分?这些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操作路径,需要律师进行专业的统筹和规划。

 

难点二:车辆配置缺陷的责任归属。 电动自行车未安装后视镜被交警认定为孙某某的“过错”之一。但该车系快递公司统一配发,孙某某作为劳动者没有选择权和决定权。代理律师认为,即便未安装后视镜构成某种“安全隐患”,该责任也应当由配发车辆的用人单位承担,而不应当由作为劳动者的孙某某承担。将用人单位的配车责任转嫁给劳动者,不仅有违公平原则,也与劳动法的基本精神不符。

 

难点三:工伤赔偿与侵权赔偿的数额能否叠加。 如果工伤认定成功,家属将获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这些是社保基金支付的法定工伤待遇。而侵权赔偿是侵权人基于过错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两者性质不同、法律依据不同、支付主体不同,原则上应当分别计算、分别获得。但部分地区的司法实践在计算侵权赔偿中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时,会将工伤中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予以扣减,这就涉及“双赔”能否完全实现的问题。

 

代理策略

策略一:双线并行,工伤认定与侵权诉讼同步推进。 团队在接受委托后采取了双线推进的策略——一方面由专门负责劳动争议的律师指导钱某向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准备了劳动合同、工资流水、考勤记录、派件行程单、事故认定书等全套申请材料;另一方面由交通侵权团队的律师同步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赔偿诉讼。两条法律程序并行不悖、互不冲突。

 

策略二:主张车辆配置缺陷的责任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团队在庭审中明确指出,电动自行车系快递公司统一采购、统一配发,孙某某作为劳动者按照公司要求使用该车辆进行派件工作。车辆是否安装后视镜、是否符合安全配置标准,这些属于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范畴,不属于劳动者的注意义务范畴。将公司配车缺陷的责任归咎于劳动者,在法律上和情理上都难以成立。

 

策略三:主张侵权赔偿与工伤赔偿全额叠加,互不扣减。 团队在侵权诉讼中明确提出,工伤赔偿系基于《工伤保险条例》的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侵权赔偿系基于《民法典》的侵权责任法律关系,二者分属不同的法律部门,法理基础和价值取向各不相同,不存在相互扣减的法律依据。这一主张虽然在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但团队通过检索宁波地区近年的类似判例,发现宁波地区法院总体上对“双赔”持较为支持的态度。

 

法院认定与判决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货车驾驶员在右转弯时未开启转向灯、未观察右侧交通情况,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和主要原因。孙某某驾驶的电动车未安装后视镜,该配置缺陷系用人单位配发车辆时即已存在,不应归责于孙某某。法院据此将肇事方的赔偿责任比例调整为65%。关于工伤赔偿与侵权赔偿的关系,法院在判决中明确两者属于不同法律关系,互不扣减。判决支持孙某某之子18年抚养费约60万元,死亡赔偿金按宁波市计划单列市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总赔偿金额为1,515,000元。与此同时,孙某某的工伤认定申请也获得了人社部门的批准,家属另行领取了工亡保险待遇。

 

律师提示

涉及用工关系的交通事故案件,家属应当同时启动工伤认定程序与侵权赔偿诉讼,两条路径并行不悖、互不排斥,可以最大化保障家属的合法权益。但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的法院对于“双赔”问题的处理态度存在差异,部分法院可能会在侵权赔偿中将工伤中已获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进行扣减,因此建议由专业律师根据当地司法实践制定具体的诉讼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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