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系因出借银行卡协助转账取现而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白先生系在东莞经营早餐店的个体工商户,因受隔壁店铺老板利诱,将个人银行卡出借用于接收、转移不明资金,并协助取现,获利,被刑事拘留。委托辩护律师肖响华团队,在侦查阶段成功争取到不批准逮捕并取保候审,审判阶段法院采纳缓刑意见,缓刑一年,当事人免于实刑收监。
基本案情
当事人白先生(化名),初中文化,系东莞市虎门镇一家早餐店的个体经营者,日常以售卖早餐为生,无违法犯罪前科。2024年11月中旬,隔壁店铺经营者徐某(已判刑)找到白先生,提出借用其银行卡接收转账,承诺给予流水金额10%的好处费。白先生法律意识淡薄,碍于邻里情面且贪图小利,便将其名下的2张银行卡出借给其使用。
2024年11月18日至20日,白先生协助接收多笔不明资金共计27560元,并三次前往银行取现:第一次9000多元,第二次1万多元,第三次4000多元,合计取现约23000元。上述资金中包含电信诈骗被害人江某(化名)被骗的13500元。白先生从中获利约3400元。
2025年2月26日,白先生因银行卡被冻结,主动前往深圳龙岗派出所配合调查。同日被东莞市公安局某分局书面传唤到案,次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刑事拘留,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家属委托辩护律师肖响华团队(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担任其辩护人。
律师辩护策略
两次会见当事人,全面了解案情。律师在侦查阶段多次前往东莞市第二看守所会见白先生,详细了解其出借银行卡的原因、次数、金额、获利情况以及对资金来源的认知程度。白先生表示其系受隔壁店主利诱、法律意识淡薄才出借银行卡,对资金来源并不清楚,事后深感懊悔。律师向其详细讲解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精准定位从犯,从轻处罚。律师指出,本案犯意由徐某提出,白先生仅提供银行卡并协助取现,未参与犯罪策划、组织或资金支配,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辅助作用,依法应认定为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法院审理后采纳该意见。
积极促成退赔谅解,修复社会关系。案发后,白先生通过亲属向被害人江某全额退赔13500元,取得其出具的书面谅解书。同时向公安机关主动退出违法所得3300元。上述行为有效修复了被破坏的社会关系,显著降低了社会危害性。
突出初犯、偶犯情节,请求适用缓刑。白先生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偶犯,本次系因法律意识淡薄、受他人利诱所致,主观恶性较小,再犯风险极低。律师向法庭提交家庭情况说明等材料,证明白先生经营早餐店系家庭主要经济来源,适用缓刑有利于其回归社会、继续经营。
办案结果
在侦查阶段,检察院经审查,采纳辩护意见,认为白先生犯罪情节较轻,于2025年4月3日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白先生当日被取保候审。
审判阶段,2025年11月11日法院最终认定白先生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于判决当日获释。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使其免于实刑收监、继续经营维持生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