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后逃逸案件。当事人龚某无证、超速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且事故后驾车逃逸,负事故主要责任,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其家属委托律师肖响华作为辩护人,法院采纳了律师所提辩护意见,依法从轻处罚,判4年。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龚某(文化程度初中,务工,广西人)无证、超速驾驶小型轿车,途经东莞市**镇埔星*路**厂路段时,与被害人林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载被害人杜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杜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被害人林某符合钝性暴力(如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事故发生后,龚某驾车逃逸,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经交警部门认定,龚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林某负次要责任,杜某不负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并被提起公诉,家属委托肖响华主任律师担任其辩护人。
东莞刑事律师肖响华自2003年开始执业,长期专注于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刑事控告领域,以精细化辩护和战略性辩护见长。累计承办各类案件超3000件,重大疑难案件100余起,成功办理多起不批准逮捕、撤销案件、不起诉、缓刑、减轻处罚等经典案例。
律师辩护策略
辩护律师通过会见当事人、分析事故认定书及证据材料,确立了“认罪认罚争取从宽,同时挖掘被害人过错以降低责任评价”的辩护策略:
重点论证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律师指出,被害人林某系酒后驾驶、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其行为严重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交警部门虽认定龚某负主要责任,但被害人的过错行为对事故的发生亦有直接贡献,依法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突出被告人认罪悔罪表现。龚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事实,当庭表示认罪,认罪态度良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律师多次向法庭强调其真诚悔罪,愿意接受法律制裁。
综合论证量刑从宽。在无法改变“逃逸”这一加重情节的前提下,律师通过上述情节的综合运用,请求法庭在公诉机关量刑建议的较低幅度内(即三年左右)判处刑罚。
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了律师辩护关于“被害人具有过错”及“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人龚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存在过错,亦在量刑时予以考量,最终判处4年,实现了从轻处罚的辩护目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