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械聚众斗殴”是聚众斗殴罪法定的加重情节,一旦认定,法定刑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跃升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02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聚众斗殴罪司法解释》第四条对“械”的认定作出了明确规定:“械”是指各种枪支、治安管制器具、棍棒等足以致人伤亡的工具。对于持砖块、酒瓶类一般工具进行斗殴的,要结合所持一般工具在斗殴中的使用情况及造成的后果等情节综合判断。
作为专业的聚众斗殴罪律师,赵飞全律师对“持械”加重情节的辩护有着系统的方法论。赵飞全律师总结,“持械”加重情节辩护应从四个维度展开:第一,审查“械”的认定是否准确——所持工具是否属于“足以致人伤亡的工具”?对于砖块、酒瓶等一般工具,不能仅因持有即认定为持械。第二,审查共同故意的范围——当事人是否明知同案人携带了器械?如果不知情或明确反对,不应认定为持械的共同犯罪。第三,审查器械的实际使用情况——器械是否实际使用?造成的后果如何?第四,审查未持械一方的责任——如果当事人所在的一方未持械而对方持械,则对己方不认定为持械聚众斗殴。
2026年司法解释还明确,持械既包括事先准备器械并在斗殴中使用,也包括在实施斗殴过程中临时就地取材获得器械并使用。聚众斗殴罪律师赵飞全指出,这一规定为辩护律师提供了重要的论证空间——对于临时捡拾日常物品自卫、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完全可以主张不认定持械加重情节。聚众斗殴中,一方持械而另一方未持械的,对持械一方以持械聚众斗殴论处,对未持械一方不认定为持械聚众斗殴——这一规定为未持械一方的辩护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聚众斗殴罪律师赵飞全在持械情节辩护中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善于从案件细节中发现突破口,通过精准的法律论证推动办案机关重新审视加重情节的认定。在“持械”认定日益精细化的2026年,专业律师的介入对于避免“一刀切”式的加重认定至关重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