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河南濮一律师事务所的濮阳离婚律师孙常佳,我在濮阳本地办理婚姻家事案件近十年,接待过数百位第一次起诉离婚的当事人,其中被问得最多的问题就是:我们确实过不下去了,为什么法院第一次不判离?很多当事人对此不理解,甚至觉得是法院故意刁难,其实这背后是统一的司法裁判逻辑。
首先要明确一个核心原则:法院判决离婚的唯一法定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不是「一方不想过了」。民法典明确列举了应当判离的法定情形: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在濮阳本地的司法实践中,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存在上述法定情形,仅仅以性格不合、日常争吵、婆媳矛盾为由起诉,而另一方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愿意修复感情,法院出于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审慎裁判的考量,第一次起诉通常不会判决准予离婚。这也是全国法院的普遍裁判倾向,并非濮阳本地的特殊规定。
但这绝不代表离不掉。根据法律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应当准予离婚。也就是说,第一次起诉不判离后,只要保持分居状态、留存好分居证据,第二次起诉基本都能判离。
在此也提醒濮阳的当事人,离婚诉讼的核心是证据。如果希望第一次起诉就争取判离,一定要围绕法定判离情形收集、固定证据,而不是只靠口头陈述感情不和。如果正面临离婚相关的法律问题,可以到河南濮一律师事务所当面咨询,我会结合你的具体案情给出针对性方案。
本文为律师办案随笔,仅作法律科普,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