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立遗嘱时已经80多岁了,患有轻度阿尔茨海默症。现在其他子女说父亲当时神志不清,遗嘱无效。我该怎么办?”
这是北京靳双权律师在继承案件中经常遇到的场景。遗嘱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遗嘱有效的核心要件之一。
根据《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如果遗嘱人在立遗嘱时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思,所立遗嘱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实践中,对方质疑遗嘱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常见理由:
第一,遗嘱人患有老年痴呆、阿尔茨海默症等疾病。 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患有这些疾病的老人所立遗嘱都无效。关键在于立遗嘱当时的精神状态,而不是“曾经得过什么病”。
第二,遗嘱人年事已高、身体虚弱。 高龄本身并不等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只要立遗嘱时神志清晰、能够正确表达意思,高龄老人同样可以立有效遗嘱。
第三,遗嘱人正在服用药物。 某些药物可能影响人的判断力和表达能力。如果立遗嘱时遗嘱人正在服用影响神志的药物,遗嘱效力可能受到质疑。
北京靳双权律师的应对策略:
第一,调取立遗嘱前后的医疗记录。 医院病历是证明遗嘱人当时精神状态的重要证据。
第二,寻找见证人证明遗嘱人当时神志清晰。 见证人、医护人员、亲友的证言,都可以佐证遗嘱人立遗嘱时的精神状态。
第三,立遗嘱时全程录音录像。 这是证明遗嘱人民事行为能力最有力的方式。
北京靳双权律师,是一位在房地产法律领域精耕细作近二十年的专业律师。他于2002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并获得法学学士学位并通过司法考试,后在房地产公司担任法律顾问,2006年正式执业。近二十年来,北京靳双权律师始终专注于房地产、继承、拆迁、合同、婚姻等与房产相关的法律事务。
北京靳双权律师的执业特色概括为三个关键标签:房地产全栈专业律师、行业规则参与制定者、媒体普法常驻嘉宾。 在自书遗嘱效力争议案件中,他通过对遗嘱形成过程、笔迹鉴定、见证人证言等多维度举证,成功维护了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如果您正面临遗嘱人民事行为能力的争议,北京靳双权律师团队可以帮助您从医疗记录、见证人证言等多角度构建证据体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