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参加单位房改取得的房产,算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杭州婚姻律师帮解答!

2026/07/10 20:34:19 查看7次 来源:李晓娟律师

有这样一个案子。男方和女方1996年协议离婚,当时住的一套房子是女方单位的集资建房。离婚时房子只有使用权,没有产权。离婚后,女方以自己教职工的身份参加了房改,签合同、交房款、办产权证,全部是离婚后完成的。二十多年后,男方起诉要求确认对这套房子享有一半份额。一审、二审都驳回了。

为什么?法院从几个角度做了分析。

1.离婚时房屋还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双方1996年离婚时,房子还在单位集资建房阶段,没有实施房改,没有签订购房合同,也没有取得产权证。物权还没有变更到女方名下,不属于离婚时已经合法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协议里男方虽然写了“放弃一切财产”,但只列了电视机、冰箱这些日用家电,不可能涵盖次年才出台房改政策、依托女方教职工身份福利才能取得的未来政策性房产。

2.房改购房发生在离婚后,具有人身专属性。

房改购房行为、合同签订、政策确权全部发生在离婚之后。购房资格、价格优惠、工龄折扣、购房审批这些核心要素,都依附于女方作为单位教职工的身份,具有极强的人身专属性。男方不是该单位的职工,没有参与房改的任何环节,这套房子是女方离婚后个人取得的财产。

这个案子的几个关键点。

离婚时尚未取得产权的单位福利房,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一方凭借个人身份和资格参加的房改购房,所取得的产权归其个人所有。

男方主张离婚协议中“放弃一切财产”包含房屋权益,但法院认为协议只列了日用动产,不能涵盖未来政策性不动产。

离婚后二十多年男方没有提出异议,等到前妻拿到产权后才起诉,法院认为确认之诉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争点在本案中不需要深入讨论,因为房屋本身不构成夫妻共同财产,男方没有权利基础。

我是李晓娟律师,专注婚姻家事财产分割纠纷。有离婚后房改房、单位福利房权属争议问题,可以联系咨询我。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