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2022年,武汉江汉区某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因生产销售含有管制精神药品成分的功能饮料被公安机关立案查处,陈某本人因涉嫌贩卖、制造毒品罪被刑事拘留,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
经查,陈某自2021年起大量采购γ-丁内酯原料,自行调配成“果味香精”后隐瞒成分,委托外地食品企业代工生产“潮能”功能饮料,通过经销商销往武汉及周边城市的多家娱乐场所。截至案发,陈某累计销售饮料超5万件,涉案销售金额达1100余万元。经鉴定,涉案饮料中均检出国家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γ-羟丁酸成分。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以贩卖、制造毒品罪对陈某提起公诉,认为涉案毒品数量大,社会影响恶劣,建议对其判处无期徒刑。陈某家属得知后极为焦虑,经多方寻访委托姬志文律师担任辩护人。
姬志文律师的辩护核心
接受委托后,姬志文律师反复查阅全部卷宗材料,结合新型毒品案件的裁判规则,围绕定性与量刑两大维度制定辩护方案,核心辩护要点如下:
第一,涉案原料案发时未列入易制毒管制名录,被告人主观明知程度较弱。陈某采购的γ-丁内酯当时属于合法食品添加剂,尚未被列入《易制毒化学品名录》,其虽知晓原料水解可产生管制成分,但相较于明知是毒品而刻意制造、贩卖的传统毒品犯罪,主观恶性明显更低,不应适用最严苛的量刑尺度。
第二,涉案毒品含量极低,社会危害性远小于传统毒品。案涉饮料为液态,γ-羟丁酸含量仅为每毫升数十至数千微克级别,纯度极低,且属于成瘾性、危害性相对较弱的第二类精神药品,不能简单以液体总重量等同于毒品数量直接量刑,应当充分考虑含量因素酌情从轻。
第三,案发后大量涉案产品已被召回,实际流入社会的规模有限,未造成严重的次生危害后果;陈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姬志文律师当庭就新型毒品的含量认定、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等问题发表了详尽的辩护意见,并提交了同类案件的裁判参考。
法院经审理认为,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与案件实际,予以采纳。综合考虑本案系新型毒品犯罪、毒品含量极低、被告人认罪悔罪等情节,依法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从轻判处。最终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陈某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百万元;扣押在案的涉案物品及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
对比检察机关最初提出的无期徒刑量刑建议,辩护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显著的量刑降档,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姬志文律师提醒
近年来新型毒品犯罪形式不断翻新,将管制精神药品成分混入饮料、糖果等普通食品中销售的案件时有发生。此类案件中,原料是否属于管制名录、毒品实际含量高低、主观明知程度,都是影响定罪量刑的核心要素,也是刑事辩护的关键切入点。
尤其是新型低含量毒品案件,不能机械套用“毒品数量不以纯度折算”的原则一概从重,而应当结合成瘾性、社会危害性综合评判。如果您或家人正面临新型毒品类刑事案件,建议尽早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通过精准的法律适用争取合理的处理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