掏钱就能上名校?谨防“学托”陷阱!

2026/07/20 08:59:33 查看30次 来源:袁伟民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又到一年升学季,为了让自己的孩子能够进入理想的学校,许多家长不惜花费重金,四处奔走,希望能“托关系”“走后门”进入孩子心仪的学校。


  “只要钱到位,没有进不去的学校”“我有内部指标,包你孩子上名校”等话术,听起来极具诱惑力的承诺,背后往往隐藏着巨大的骗局。今天,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就通过一则真实案例,为您揭开“学托”的惯用伎俩,并提醒广大家长:升学必须通过正规渠道,切勿因一时心急,落入诈骗分子的陷阱。


  被告人王某(化名)与被害人李某(化名)经朋友介绍相识。在一次闲聊中,王某得知李某正为儿子的升学问题发愁,孩子的成绩不理想,担心无法被喜欢的大学录取。王某见李某爱子心切,便心生歹念,谎称自己“人脉广、关系硬”,在某大学有“铁关系”,可以绕过正常录取程序,帮助李某的儿子办理入学事宜。


  听到这话,李某仿佛抓住了“救命稻草”,对王某的话深信不疑。此后,王某便以需要“办事费”疏通关系、“提档费”调取学生档案、“注册学籍费”办理入学手续等名目,多次向李某索要钱款。李某为了孩子的前途,不惜四处借钱,累计向王某转账共计人民币六十余万元。


  然而,时间一天天过去,李某始终没有等到孩子的录取通知书。每次催促,王某都以“正在办理”“领导审批需要时间”等借口搪塞。直到学校招生工作全部结束,李某才彻底意识到自己被骗了,遂向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大部分赃款已被王某挥霍一空。


  经回民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合计人民币六十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述主要罪行,构成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回民区人民法院综合考量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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