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汪嘉丽 纪鑫
某日傍晚,湖北浠水县散花镇居民唐某某驾驶无号牌两轮电动车,沿乡村道路行驶回家途中,突遇沈某某饲养的中华田园犬从路边窜出,唐某某避让不及,电动车前轮与犬只发生碰撞,致其连人带车倒地受伤。事发后,唐某某被送往黄石市第二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左胫骨平台骨折,后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因事发后未及时报警,现场痕迹已灭失,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确认了碰撞事实,但未能作出责任认定。唐某某与沈某某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遂诉至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本案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法律关系如何定性,二是责任如何划分。
关于法律关系定性,唐某某最初主张按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更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特征。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须为动物独立的加害行为造成损害;而本案中,唐某某当庭陈述系其电动车前轮与狗发生碰撞,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犬有明显加害行为,交警部门亦确认系“驾驶电动车与路边冲出的犬只发生碰撞”所致交通事故,故不满足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成立要件,应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处理。
关于责任划分,沈某某作为饲养人,未对犬只拴系绳链或加以圈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动物饲养人管控义务的法定要求,放任犬只窜入公共道路,对事故的发生具有明显过错。而唐某某驾驶无号牌电动车在乡村道路行驶,该区域路况复杂、支路路口多,行人及动物出入频繁,其未尽到充分观察、谨慎驾驶的安全注意义务,亦存在一定过错。
综合考虑事故起因、过程及双方过错程度,法院认定双方各承担50%的事故责任,依法判决沈某某赔偿唐某某相应损失。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值得一提的是,此前多轮调解未果的两人,在判决生效后自愿达成和解,沈某某按和解协议履行全部赔偿义务,唐某某亦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纠纷得以实质化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