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斌律师:重复报销为何构成诈骗罪

2026/07/21 15:18:47 查看10次 来源:叶斌律师

本文基于2026年最新司法实践与办案经验。

理解“重复报销型诈骗”,关键在于一个看似简单的动作——明明已经通过正规渠道报销了医疗费用,却又伪造票据,向另一个医保系统再次申请报销。这就好比一张购物小票,在A柜台结完账,又拿着它的复印件去B柜台再结一次。从法律上看,这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自己“没报销过”的事实,隐瞒“已经获得补偿”的真相,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且数额达到较大标准的,就落入了诈骗罪的规制范围。最高法的相关典型案例也明确了这一点。作为专注杭州本地刑事案件十八年的律师,我们团队曾处理过不少因对法律边界认知模糊而卷入案件的当事人,这类案件往往在当事人还没意识到问题严重性时,就已经触碰了红线。

重复报销,是“占小便宜”还是刑事诈骗

在办案沟通中,我能感觉到,很多当事人和家属的第一个念头是:“把钱退了不就行了?”他们觉得这只是钻了制度空子,是占小便宜,和刑事犯罪扯不上关系。但法律规定很清晰,诈骗罪的构成,看的是行为人有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让管理者陷入错误认识,从而自愿交出财物。重复报销时,当事人拿着伪造的票据,向医保部门声称这是自己未报销过的医疗支出。而医保部门正是在这种虚假材料的基础上,基于错误认识将报销款支付给了当事人。从那一刻起,事情的性质就发生了变化。这也正是为什么退赃退赔虽然极其重要,却无法直接“买回”无罪,它解决的是事后态度问题,改变不了行为当时已经成立的事实。我经常和团队里的年轻律师讲,分析这类案件的第一步,不是去翻法条,而是先站在医保审核人员的角度,把报销材料和流程从头到尾模拟一遍,看他为什么会上当。

自首与退赃,在量刑时到底能帮多少

接手这类案件后,我们团队内部有个不成文的习惯——在第一次会见前,先集体在白板上梳理清楚几个核心量刑情节的可能空间。重复报销医疗费用型的诈骗,当事人主动退赃和如实供述,是两条非常关键的路径。法律上,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的,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即便已被公安机关发觉,但在被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坦白,同样可能被认定为自首。诈骗金额在一个层次,但有没有自首,刑期计算的方式可能截然不同。退赃更是如此。立案前退还的款项,可以直接从诈骗数额中扣除,这直接影响罪与非罪、刑档轻重的认定;而立案后退赃,虽不扣除数额,但法院会作为酌情从轻的考量。我常跟家属说,案件到了检察院阶段,你们能做的,不是在案情事实已然清楚的情况下做无谓的辩解,而是把自首、退赃这些能主动争取的情节,用最扎实的证据材料固定下来。提交辩护意见前,我们团队会组织内部模拟,让律师扮演公诉人对这些材料进行攻击,直到所有论证逻辑都站得住脚。

制度不完善,从来不是违法犯罪的借口

去年办理的一起案件让我印象很深。当事人反复问我一个问题:“叶律师,如果医保系统之间联网了,我不就没机会重复报销了吗?系统本身有漏洞,为什么全算在我头上?”这个问题,道出了很多人内心深处的困惑。目前,城镇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等系统间的信息确实尚未完全打通,但这种不完善,是管理层面的问题,不是法律许可任何人去侵占公共资金的通行证。无论系统如何存在漏洞,只要行为人主动实施了伪造票据、隐瞒真相的骗取行为,这个行为的主体永远是自己。试图把责任推给制度,在法庭上几乎不可能获得支持。相反,深刻的自我反省、对法律后果的清醒认识,才是争取从宽处理的起点。许多当事人正是因为第一次犯罪,背着沉重的心理包袱,以为天塌了。但经验告诉我,只要应对得当,采取积极有效的行动,这类案件对于初犯、退赃积极、认罪态度好的人来说,依然存在争取缓刑的空间。

医保基金是老百姓的“救命钱”,这个道理谁都知道,但有些人是在坐到审讯椅上之后才真正想明白。如果正在看文章的你,恰好是因为在搜索“杭州诈骗罪辩护律师”而点进来的,那么我想说的是,此刻的你不需要更多心理负担,而是需要一个能够把案情从头到尾理清楚、告诉你下一步往哪走的人。可以把情况告诉我,作为长期在杭州拱墅、西湖等地处理刑事案件的律师,我能帮你判断当前最有利的选择。

案子走到哪个阶段,都会留有一扇可以推开的门,关键是你有没有及时找到把手。刑法既讲惩罚,也讲教育,对于真心改过、积极弥补的人,司法是留有温度的。

常见问题

家人因为重复报销医保被刑拘了,家属第一步做什么?

先不要乱了阵脚,尽快委托专业律师会见。通过律师了解涉案金额、报销次数以及有无自首情节,同时着手准备退赃,这是争取主动的关键窗口期。

重复报销医疗费,退了钱还会被判刑吗?

退了钱依然可能被判刑,因为行为当时已构成诈骗,但退赃退赔是极其重要的从轻量刑情节。尤其在争取缓刑时,是否全额退赃退赔,直接关系到是否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

第一次犯罪,涉案金额几万元,能判缓刑吗?

对于初犯、偶犯,诈骗金额没有达到特别巨大标准,又具备自首、认罪认罚、全额退赃等情节,判处缓刑的可能性较大。但这没有绝对保证,需要律师结合具体案情与司法机关进行实质性沟通。

参考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罪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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