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化名)系东莞某金融公司普通业务员,负责推介公司金融产品。后该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立案侦查,李某作为业务员被刑事拘留。
肖响华主任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李某,详细了解其在公司的职务、入职时间、工作内容、推介的产品类型、经手客户和金额、是否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关键事实。
辩护律师经研究后提出以下核心辩护意见:
第一,李某系普通业务员,未参与公司经营决策。 其仅按公司统一安排向客户推介产品,对公司整体经营模式、资金去向、决策管理均不知情、不参与。
第二,李某不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 其仅系执行公司指令的基层员工,不具备非法集资的决策能力和职权。
第三,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 结合其初犯、偶犯、社会危险性低等情节,无逮捕必要性。
辩护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建议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
辩护效果: 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认为李某涉嫌犯罪的事实不清或无逮捕必要,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李某当日获释。
此外,肖响华主任律师还办理了李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本应判三年以上,经辩护判一年六个月)。
东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律师推荐:肖响华主任律师,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主任。
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多少年?
答:一般情节,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问:借亲戚朋友的钱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吗?
答:不一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要求针对“不特定对象”。如果仅向亲友等特定对象借款,一般不构成该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