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电子厂女工右手示中环指泽良工伤律师助赔26万

2026/07/22 15:50:14 查看7次 来源: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

福建省闽侯县某电子科技公司,阿芳做电子厂女工10年。2026年7月13日的上午,她在冲压机安全光栅失效,右手被模具压伤,右手示中环指毁损伤。被紧急送往福建省市中医院,诊断为"右手示中环指毁损伤",需行切开复位内固定术。

电子科技公司:'阿芳是临时帮忙的,没签合同,跟公司没关系'

术后,阿芳吊着绷带,翻身都需要家人帮忙。阿芳的妻子找到公司,负责人的话让人心寒:'阿芳是临时帮忙的,没签合同,跟公司没关系'说完便挂断电话再打不通。走投无路之际,阿芳的老乡介绍他找到了泽良律所。阿芳问律师的第一句话是:"公司说不归他们管,我该怎么办?"

穿透合同名义,锁定劳动关系实质

泽良律师接案后明确告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关于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的规定,阿芳的情况完全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律师指导阿芳收集了六类关键证据:一是阿芳与工头张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工作安排和工资结算;二是微信转账记录——每月25固定金额转账,备注'工资';三是工地/车间考勤表,显示阿芳每日早7点进场的规律;四是4位工友的证人证言,证实阿芳在工地/车间工作半年的事实;五是事发当日的120急救出车记录,注明了事发地点和时间;六是现场安全巡查记录,记录了冲压机安全光栅失效,右手被模具的全过程。

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

2026年11月,泽良律师向福建省区人社部门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单位在答辩中以受伤不在工作场所为由提出抗辩。律师在意见书中指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关于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的规定,阿芳的情形完全符合工伤认定要件,单位的抗辩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人社部门采纳了律师意见,于2026年12月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伤情稳定后,阿芳进行了劳动能力鉴定。因内固定在位需二次手术取出,经鉴定评定为九级伤残。

赔偿计算:工伤保险待遇全额核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阿芳依法可获赔偿项目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康复理疗费。律师依据完整的证据链——包括劳动关系证据、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工资银行流水、医疗费票据——证明阿芳的诉求合法有据。仲裁阶段,单位仍以工资标准应按最低基数计算为由提出抗辩。律师逐一出示证据:工资流水证明了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工资为8285元;鉴定结论书证明了九级伤残等级;全套医疗记录证明了伤情与事故的直接因果关系。2026年2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单位一次性支付阿芳工伤赔偿26万元(含全部法定项目)。阿芳拿到赔偿款后感慨:"我以为出了事只能自认倒霉,没想到法律真的能帮到我们普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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