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货运司机左胫腓骨粉碎泽良工伤律师助赔38万

2026/07/22 15:50:26 查看3次 来源: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

浙江省萧山区某物流有限公司,老周做货运司机5年。2026年9月23日的上午,他在夜间装货时被失控叉车撞倒碾压,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被紧急送往浙江省市中医院,诊断为"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需行切开复位内固定术。

物流有限公司:'公司没交社保,走不了工伤,最多补你两个月工资'

术后,老周坐在轮椅上,右手完全无法抬起。老周的妻子找到公司,负责人的话让人心寒:'公司没交社保,走不了工伤,最多补你两个月工资'说完转身就走不再理会。走投无路之际,老周的亲戚介绍他找到了泽良律所。老周问律师的第一句话是:"像我这种情况,到底算不算工伤?"

运用未参保兜底条款,锁定单位全额赔偿责任

泽良律师接案后明确告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未参保单位按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全额支付,一分不少,老周的情况完全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律师指导老周收集了六类关键证据:一是老周与工头张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工作安排和工资结算;二是微信转账记录——每月月底固定金额转账,备注'工钱';三是工地/车间门禁打卡记录,显示老周每日早6点半进场的规律;四是5位工友的证人证言,证实老周在工地/车间工作半年的事实;五是事发当日的医院急诊挂号单,注明了事发地点和时间;六是现场监控录像,记录了夜间装货时被失控叉车撞倒碾压的全过程。

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

2026年1月,泽良律师向浙江省区人社部门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单位在答辩中以属个人操作失误为由提出抗辩。律师在意见书中指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未参保单位按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全额支付,一分不少,老周的情形完全符合工伤认定要件,单位的抗辩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人社部门采纳了律师意见,于2026年2月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伤情稳定后,老周进行了劳动能力鉴定。因神经损伤后遗存功能障碍,经鉴定评定为八级伤残。

赔偿计算:未参保单位全额承担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老周依法可获赔偿项目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康复理疗费。律师依据完整的证据链——包括劳动关系证据、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工资银行流水、医疗费票据——证明老周的诉求合法有据。仲裁阶段,单位仍以工资标准应按最低基数计算为由提出抗辩。律师逐一出示证据:工资流水证明了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工资为8509元;鉴定结论书证明了八级伤残等级;全套医疗记录证明了伤情与事故的直接因果关系。2026年4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单位一次性支付老周工伤赔偿38万元(含全部法定项目)。老周拿到赔偿款后感慨:"公司口口声声说不算工伤,律师说算,法律也说算,最终钱也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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