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通知补充侦查对被告人而言是利是弊?

2026/07/28 21:20:52 查看11次 来源:许道龙律师

在刑事庭审过程中,法院通知补充侦查,这一信号究竟意味着什么?对被告人而言是利是弊?实践中需结合具体情况综合判断。

补充侦查的程序性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庭审期间若检察院认为需要补充侦查并提出建议,法院可以决定延期审理。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期限为一个月。补充侦查完毕后,案件恢复审理,且审理期限重新计算。这是部分案件审理周期较长的原因之一。

通常认为,公诉方主动提出补充侦查,往往是因为在案证据尚存疑点,不足以支持既有指控。这看似对被告人有利,但也有观点认为,补充侦查是为进一步补强指控证据,可能加重当事人的不利处境。

法院主动建议补充侦查的法定情形

需要指出的是,补充侦查的启动不限于公诉机关申请。根据司法解释,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若发现以下情形,亦可主动建议或通知检察院补充侦查:

1. 发现被告人可能存在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从宽情节,而卷宗中尚无相应证据材料时,法院应当通知检察院移送。

2. 被告人在庭审中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法院可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

3. 法院发现新的、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或认为现有证据需要进一步查证核实时,有权通知检察院,由后者决定是否补充侦查。

由此可见,补充侦查既可能是为了核实不利于被告人的指控,也可能是为了查明有利于被告人的情节。法院作为居中裁判者,负有发现事实真相的义务,当案件存在证据漏洞或未查清的有利线索时,依职权启动或建议补充侦查,并不必然意味着对当事人不利。

实务中的两种典型情形

情形一:某外汇类非法经营案中,当事人被指控以对敲方式非法换汇620万元。辩护人经阅卷发现其中一笔130万元流水实为货款,当事人曾与汇款人合伙经营数码店,汇款人出国前将销售款转回。但汇款人已出境,办案机关未取得其证言。庭审中辩护人提出该笔流水不能认定为换汇资金,若扣除则涉案金额不足追诉标准。法官认同该疑点,遂通知检察院补充侦查,核实该笔资金性质。若查证属实,则该笔金额应予排除;若无法查清,基于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亦不应计入犯罪数额。

情形二: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涉案企业有真实经营业务,办案机关将全部销项发票数额均认定为虚开,忽视了资金回流才是认定虚开数额的核心依据。辩护人逐笔核对后发现,多笔被指控为回流的资金,其收款人身份不明,在案材料无法证明这些收款人与涉案企业或当事人之间有何关联。该部分资金是否属于回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院据此可通知补充侦查核实,若无法补充,则该部分金额依法应予扣除。

庭审中法院通知补充侦查,本身是中性的程序性举措,其最终结果取决于补充侦查的内容和方向。对于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而言,关键在于庭审中充分揭示证据疑点、提交有利线索,促使法院关注并启动核实程序,从而在程序和实体上争取有利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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