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某商业综合体建设工地,老陈经劳务派遣公司安排做塔吊检修工三年。2026年2月的一天上午,他在塔吊标准节检修时,因爬梯防滑条磨损严重导致脚底打滑,从约十米高处沿爬梯滑坠。送医后诊断为右胫腓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右踝关节脱位、腰椎L1压缩性骨折。医院实施右胫腓骨远端骨折切开复位锁定钢板内固定术加踝关节韧带修复术、腰椎椎体成形术。
术后老陈右腿打着外固定支架,脚踝肿胀如球,腰椎靠支具固定,翻身剧痛。劳务派遣公司人事来电话说:"我们只是代发工资,实际是建筑公司管你、派你活,应该找他们。"用工单位负责人则说:"人是派遣公司招的、合同是跟派遣公司签的,跟我们没关系。"老陈躺在床上,看着支架里的钢钉从皮肤上穿出来,咬着牙问泽良工伤律师:"我到底是谁的员工?"
泽良工伤律师接案后明确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明确,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律师指导老陈收集证据:与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每月工资发放银行流水(派遣公司账户发放)、用工单位排班表及考勤记录、塔吊检修作业日志、塔吊爬梯防滑条磨损情况的现场照片、用工单位安全员巡检记录、多名工友证言(证明接受用工单位直接管理)、120急救出车记录及急诊病历。关键突破路径:劳动者经派遣至用工单位,在用工单位工作场所受伤,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均为工伤保险责任主体,二者承担连带责任。
泽良工伤律师向湖州市人社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将劳务派遣公司列为用人单位。用工单位辩称老陈系派遣公司员工,与自身无劳动关系。律师在意见书中指出: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首先由派遣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同时因用工单位未对塔吊爬梯进行维护导致事故,用工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人社部门采纳律师意见,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伤情稳定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因右踝关节活动度丧失超过50%、右胫腓骨骨折术后关节面塌陷,评定为九级伤残。
赔偿项目涵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取内固定手术费及踝关节功能重建手术费、康复理疗费。仲裁阶段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互相指认对方为主要责任方。派遣公司辩称事故系用工单位设备管理不善造成;用工单位辩称劳动关系在派遣公司。律师以完整证据链证明:派遣公司作为法定用人单位承担首要工伤保险责任,用工单位因未提供安全劳动条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派遣公司赔偿十八万元,用工单位赔偿八万元,合计获赔二十六万元。老陈说:"一个说归你管,一个说归我管——打了半天才知道两个都得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