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某建筑工地,老郑做架子工五年,一直跟着包工头干。2026年1月的一天下午,他在搭设外立面脚手架时,因钢管连接扣件断裂,整个架体局部坍塌,老郑从约六米高处坠落在钢管堆上。送医后诊断为腰椎L2爆裂性骨折、骶骨骨折、双下肢不完全性截瘫。医院紧急实施腰椎后路椎弓根钉棒系统内固定加椎管减压术。
术后老郑腰上钉了八根钢钉,双腿麻木无法站立,只能平卧在床,连翻身都需要家人帮忙。包工头来病房看了一眼,扔下一句:"我是挂靠那个建筑公司的,挂靠协议上写得清清楚楚出了安全事故我自己负责,跟公司没关系。"老郑家人拿出包工头之前给的名片,上面印的确实是那家建筑公司的名称和Logo。老郑的老婆哭着找到泽良工伤律师:"那个公司大楼盘的,包工头名下啥都没有,他要是赔不起我们怎么办?"
泽良工伤律师接案后明确告知: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五项,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挂靠协议中关于免除被挂靠单位责任的约定,仅在合同双方之间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受伤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律师指导老郑收集证据:包工头名片(印有公司名称和Logo)、工地围挡施工许可证公示牌照片(建设单位为该公司)、公司发放的安全帽及反光背心、三年微信工资转账记录、工地实名制通道刷脸记录、多名工友证言、包工头与公司的挂靠协议(律师申请调取)、120急救出车记录及施工现场照片。关键突破逻辑:个人以被挂靠单位名义对外经营,被挂靠单位即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工伤保险责任穿透至资质企业。
泽良工伤律师向湖州市人社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将被挂靠建筑公司列为用人单位。公司抗辩称老郑系包工头个人雇佣,与公司无任何法律关系,挂靠协议已明确约定安全事故由包工头自行承担。律师在意见书中明确指出:挂靠经营中包工头以被挂靠单位名义开展业务、使用被挂靠单位资质和名义标识,从劳动者视角看,其用工主体即为被挂靠单位,依法由被挂靠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人社部门采纳律师意见,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伤情稳定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因腰椎爆裂性骨折术后腰椎活动度丧失超过50%、双下肢肌力四级,评定为八级伤残。
赔偿项目涵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康复理疗费、辅助器具费(轮椅及腰部支具)。仲裁阶段被挂靠公司辩称挂靠协议明确约定安全事故责任由包工头承担,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律师以完整证据链证明:挂靠关系下被挂靠单位对劳动者负有法定工伤保险责任;包工头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被挂靠单位依法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仲裁裁决被挂靠公司一次性支付赔偿三十八万元。老郑老婆哭了:"那包工头名下只有一辆旧面包车,要不是追到公司,我们家就完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