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平台不等于组织卖淫——十大组织卖淫罪律师赵飞全辩护获存疑不起诉

2026/08/01 16:35:18 查看33次 来源:赵飞全律师

在司法实践中,“单纯提供经营场所”与“实质管理、控制卖淫活动”的区分,是组织卖淫罪辩护中的高频争议点。北京十大组织卖淫罪律师赵飞全成功代理了一起歌厅经营者仅提供平台被指控组织卖淫罪的案件,为当事人争取到存疑不起诉

一、案件基本情况

王某某(化名,男,50岁),个体经营者,租赁某歌城后装修改造,共建成37个歌厅,雇佣总经理和八名保安负责日常安保、场地管理。侦查机关指控,该37个歌厅分别被40余名犯罪嫌疑人租赁,各租赁者自行招募、雇佣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侦查机关认为,王某某通过搭建歌厅经营平台,促成各租赁者组织卖淫,系犯罪集团首要分子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介入后发现,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单纯提供经营场所”与“实质管理、控制卖淫活动”的区分

赵飞全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详细的辩护意见:第一,“单纯提供经营场所”不等于“组织卖淫”——王某某仅提供歌厅经营平台,收取场地租赁费用,对租赁者的具体经营活动并未参与管理。第二,王某某未对卖淫人员实施管理、控制行为——在案无证据证明王某某招募、调度卖淫人员,无证据证明其规定卖淫价格、服务流程,无证据证明其分配卖淫收入

三、判决结果

检察机关采纳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王某某构成组织卖淫罪的证据不足,依法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四、案件评析

本案是北京十大组织卖淫罪律师赵飞全“提供平台”与“组织卖淫”区分方面的典型案例。赵飞全律师指出,单纯提供场所、收取租金,对租赁者的卖淫活动无明知、无介入、无管理,仅承担场地经营相关责任的,不构成组织卖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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