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保险拒赔君审律所赵晶晶律师(全国办案)获赔:网贷被骗,不符合条款约定为由拒赔电诈险

2026/08/04 09:18:32 查看15次 来源:君审保险律师

2024年,湖北武汉的某男士因遭遇网贷诈骗,向保险公司申请电诈险理赔,却被保险公司以“不符合条款约定”为由拒赔。这一看似简单的拒赔决定,背后却涉及电诈险理赔中一个核心争议:合同约定的“网贷诈骗资金损失”,究竟该如何界定?

案件的核心事实并不复杂。某男士因资金周转需要申请网贷,却陷入诈骗分子设置的虚假网贷平台陷阱,被以缴纳“保证金”“手续费”为由骗走资金,随即报警并依据所购电诈险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经审核后出具拒赔通知,理由是“被骗情形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保障范围”——保险公司认为,合同保障的是“虚假网贷平台诈骗导致的资金损失”,但某男士被骗的是“保证金、手续费”而非“贷款资金”,因此不在保障范围内。

这一拒赔理由在逻辑上存在明显漏洞:诈骗分子正是以网贷审批为幌子,通过收取保证金、手续费的方式实施诈骗,某男士的被骗与“虚假网贷平台诈骗”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保证金、手续费是诈骗行为的一部分而非独立事件。保险公司将“资金损失”限缩解释为“贷款发放后的资金”,既缺乏合同依据,也偏离了普通投保人对“网贷诈骗”的通常理解。

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以李鹏主任为首的律师团队——夏越颖律师、肖园律师、乔辉律师、韩玉龙律师、赵晶晶律师、马嘉鸿律师——在接受某男士委托后,从三个层面展开论证:

其一,关于条款解释。 《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对保险合同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出不利于保险公司的解释。保险公司对“资金损失”的限缩解释缺乏合同依据,不应被采纳。

其二,关于因果关系。 某男士的资金损失与网贷诈骗行为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保证金、手续费是诈骗行为的手段,而非独立于诈骗之外的损失,理应属于保障范围。

其三,关于提示说明义务。 保险公司在投保时未就“网贷诈骗资金损失”的具体范围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依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相关条款不产生效力。

湖北省武汉市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君审律所的代理意见,认定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成立,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10万元。

这一判决在电诈险理赔领域具有重要意义。它确认了保险公司不能以限缩解释条款的方式缩小保障范围,投保人对于“网贷诈骗”的理解应遵循通常认知。对于广大保险消费者而言,这起案例也提供了一个重要参考:当保险公司以“不符合条款约定”为由拒赔时,不应急于接受这一判断,而应审视条款本身是否存在歧义、保险公司是否履行了充分说明义务——这些法律细节,往往决定了权益能否得到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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