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交通事故案件赔偿解析

2026/08/06 14:13:06 查看17次 来源:杨美宏律师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交通事故案件赔偿解析

 

现实问题:在云南交通事故赔偿中,七级伤残伤残赔偿金如何计算?

案情简介:2023年10月19日,王某富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行使至G213(寻甸县金所街道小竹沟路段)时,与曹某伍驾驶的轻便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曹某伍和王某富两人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造成人员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曹某伍承担此次事故同等责任,王某富承担此次事故同等责任。交通事故发生后,曹某伍2023年10月19日在寻甸县某某中心卫生院用去治疗费378.5元,同日在寻甸县某某医院用去门诊费4402.37元,于2023年10月19日至2023年12月12日到昆明市某某医院甘美医院住院治疗54天,诊断为:1.车祸伤;2.左胫腓骨开放性骨折;3.左下肢皮肤撕脱伤;4.左下肢血管神经腓肌腱损伤;5.左下肢毁损伤;6.右侧第11后肋,左侧第7腋肋,左侧第8-10后肋;7.腰椎退行性变:腰3-4、腰4-5椎间盘膨出,腰5-骶1椎间盘膨出并突出;8.左侧耻骨上肢骨折;9.双侧上颌窦炎;10.双肺肺部感染;11.双侧胸腔积液;12.左肺上叶尖后段实性结节同前;13.胸主动脉局部钙化;14.右侧第11后肋,左侧第7腋肋,左侧第8-10后肋同前;15.胸右后叶上段低密度病变,挫伤可能,右侧肾上腺类圆形高密度影,血肿可能,盆腔内积血;16.颈椎退行性变:颈2-3、颈3-4、颈4-5椎间盘突出颈枢关节半脱位;17.胸9、10棘突骨折。用去医疗费111736.02元、门诊费2991.79元,合计114727.81元,住院期间有专人护理,医嘱加强营养。医疗过程中,王某富垫付医疗费25000元。2024年1月20日,曹某伍与某某公司签订《假肢安装合同》,合同约定了产品质量、技术保证、训练、维修等内容,并约定价款为51000元。经云南某司法鉴定中心评定:1.曹某伍伤残等级为七级;2.曹某伍后续诊疗项目评定为:配置左小腿假肢,辅助器具使用年限为3年。用去鉴定费1800元。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法院判决结果:对于曹某伍诉请的赔偿范围及数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医疗费。曹某伍提交的医疗费收费票据证实其在寻甸县某某中心卫生院、寻甸县某某医院、昆明市某某医院甘美医院住院治疗,共计用去医疗费119508.68元,本院予以认定。误工费。曹某伍2024119日经过司法鉴定为七级伤残,误工期应当认定为91天,本院按照其主要从事农业生产计算,按2022年农、林、牧、渔业标准计算,每天以220元计算误工费,即20020元(220元×91天),本院予以认定。护理费。结合本案曹某伍的伤情、多次住院、专人护理的客观事实,本院认定护理费为住院54天,本院按照其主要从事农业生产计算,按2022年农、林、牧、渔业标准计算,每天以220元计算护理费,住院54天,即11880元(220元×54天),本院予以认定。营养费。本案曹某伍在此次事故中受到损伤住院治疗期间,建议加强营养,结合曹某伍的伤情,理应加强营养,曹某伍住院54天,每天按50元计算,即2700元(50元×54天),本院予以认定。住院伙食补助费。本案曹某伍住院治疗,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本院经审查认为,曹某伍住院54天,其住院伙食补助费应按每天100元计算,即5400元(100元×54天),本院予以认定。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依法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每年42168元,赔偿系数为4,即337344元(42168元×20年×40%),本院予以认定。交通费。曹某伍到寻甸、昆明住院治疗及鉴定支出一定的交通费属客观事实,本院酌情认定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次事故给曹某伍的身心及精神造成了一定的痛苦,结合本案曹某伍受伤后评定为两个十级伤残的事实,本院酌情认定10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曹某伍以后更换辅助器具的费用为121800元(20300元×6次),辅助器具合计172800元(51000元+121800元)。鉴定费。曹某伍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受到损伤,其已支付的伤残等级评定等项费用1800元属于合理支出费用,本院予以认定。

 

 

杨主任点评:

在云南交通事故赔偿当中,七级伤残伤残赔偿金如何计算呢?在解析的本案件中,伤者由于交通事故造成了肢体残缺,被评为了七级伤残,日常活动能力极重度受限,法院根据伤者的伤残等级,按照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法院2023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2168,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结合七级伤残的赔偿系数40%,计算其伤残赔偿金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

第十二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注:本法律文书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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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杨美宏律师主要交流云南省内交通事故赔偿中常遇见的问题、难题。杨美宏律师,毕业于昆明医科大学法医学院,现为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部门主任。杨美宏律师是云南省交通事故赔偿实务专家律师,从事交通事故赔偿7年,职称为四级律师。

 

交通赔偿团队】

杨美宏律师创立BPA交通事故赔偿律师团队,总部设立在昆明,案件分布红河、昆明、大理、昭通、德宏、西双版纳、玉溪等地州。

杨美宏交通事故赔偿律师团队是云南省最专业的交通赔偿律师团队之一,拥有丰富的交通赔偿实务经验,尤其擅长处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植物人鉴定、开颅术后鉴定、精神功能障碍鉴定、伤残等级鉴定等重大疑难复杂交通赔偿案件,在业界享有良好声誉,得到伤友高度认可。杨美宏律师及团队秉持“只代理伤者、只为伤者维权”的职业理念和价值观,为云南交通事故伤友提供从事故责任认定、住院期间材料准备指导、伤残鉴定、诉讼理赔的全程“一站式”法律服务。

 

【律所介绍】

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61121日,经过20年的稳健发展,形成了高效规范的运营模式,具备了涵盖各专业领域的综合法律服务能力,已经成为云南省知名的专业化、精品化法律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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