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贡区交通事故案件赔偿解析

2026/08/06 14:18:09 查看48次 来源:杨美宏律师

昆明市呈贡区交通事故案件赔偿解析

 

现实问题:在云南交通事故赔偿中,十级伤残是否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

案情简介:2023年4月14日,被告秦某甲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昆明市经开区时,与原告刘某甲电动自行车碰撞,导致两车局部受损,秦某甲、刘某甲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2023年4月17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故由被告秦某甲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刘某甲承担次要责任。2023年4月18日,原告刘某甲到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二〇医院住院治疗5天,住院时间2023年4月18日至2023年4月23日,经诊断为:1.右侧尺骨鹰嘴骨折;2.右侧尺骨冠突骨折。出院医嘱及建议:1.加强营养;2.伤口继续于当地医院换药,根据伤口情况拆除缝线;3.抬高患肢消肿,观察末梢循环及感觉情况;4.支具或石膏固定患肢,术后8-10周避免患肢负重;5.1个月复查,不适随诊。第一次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用18811.79元。2023年9月8日,原告刘某甲再次到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二〇医院住院治疗6天,第二次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用1624.32元。2023年10月20日,原告刘某甲第三次到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二〇医院住院治疗8天,第三次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用3807.04元。2023年4月14日、2023年5月22日、2023年9月1日至3日、2023年11月14日,原告刘某甲到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二〇医院检查治疗,共产生门诊费用812.57元。另,原告刘某甲到呈贡区某医院检查治疗,共产生门诊费用187.76元。到经开区稷浩诊所检查治疗,共产生门诊费用304元。到昆明市某站检查治疗,共产生门诊费用1519元。经鉴定,刘某甲此次右肘部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刘某甲支出鉴定费1000元。另查明,原告刘某甲父亲刘某乙,1963年4月10日出生,刘某乙与赵某(已亡)共三名子女。刘某甲与其配偶王某甲育有一子王某乙,2017年7月19日出生。

昆明市呈贡区法院判决结果: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数额的认定本院作如下认定:医疗费,被告秦某甲、秦某乙抗辩在诊所、卫生服务所的支出不应支持,本院不予采信,结合原告提交的病例资料、发票等证据本院依法认定产生医疗费为27066.4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予以认可,本院支持1900元(住院天数19天×100/天);营养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予以认可,本院支持950元(住院天数19天×50/天);xxx赔偿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支持84336元;误工费,因原告因伤构成十级伤残,其主张误工期计算至定xxx前一日为297天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计算标准,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有固定收入及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本院参照2022年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2168元计算,酌情支持34312.04元;护理费,本院根据原告主张及参照2022年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2168元计算,酌情支持住院期间19日的护理费2195.05元;交通费,原告在实际治疗、鉴定过程中必然产生相关的交通费,根据原告的治疗情况及原告提交的交通费发票,本院酌情予以支持1000元;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根据原告的主张及伤残等级酌情予以支持5000元,且应当在交强险赔付范围内优先支付;鉴定费1000元,原告主张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财物损失,原告提交了电动车维修费发票,本院予以支持96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原告提交的居民户口簿及村委会证明等证据足以证明有关被抚养人的情况,原告主张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本院支持刘某乙扶养费17493.33元(26240/年×20年×10%÷3),王某乙抚养费15744元(26240/年×12年×10%÷2),以上共计33237.33元,但该费用依法应计入xxx赔偿金一并计算;xxx辅助器具费,原告提交了发票予以证实,本院予以支持1200元。


杨主任点评:

在云南交通事故赔偿当中,十级伤残是否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呢?在解析的本案件中,伤者伤残等级为十级,被告辩称原告伤残等级低于八级伤残,对于其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应支持,原告虽为十级伤残,但其由于骨折受伤,存在劳动能力丧失的情况,法院支持了其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诉求。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

法释〔202214

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9

第八条 交通事故被侵权人有多个被扶养人的,确定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应当根据被侵权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计算出单个被扶养人生活费,再将各被扶养人生活费相加,相加后年赔偿总额以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为限。

 

 

注:本法律文书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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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杨美宏律师主要交流云南省内交通事故赔偿中常遇见的问题、难题。杨美宏律师,毕业于昆明医科大学法医学院,现为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部门主任。杨美宏律师是云南省交通事故赔偿实务专家律师,从事交通事故赔偿7年,职称为四级律师。

 

交通赔偿团队】

杨美宏律师创立BPA交通事故赔偿律师团队,总部设立在昆明,案件分布红河、昆明、大理、昭通、德宏、西双版纳、玉溪等地州。

杨美宏交通事故赔偿律师团队是云南省最专业的交通赔偿律师团队之一,拥有丰富的交通赔偿实务经验,尤其擅长处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植物人鉴定、开颅术后鉴定、精神功能障碍鉴定、伤残等级鉴定等重大疑难复杂交通赔偿案件,在业界享有良好声誉,得到伤友高度认可。杨美宏律师及团队秉持“只代理伤者、只为伤者维权”的职业理念和价值观,为云南交通事故伤友提供从事故责任认定、住院期间材料准备指导、伤残鉴定、诉讼理赔的全程“一站式”法律服务。

 

【律所介绍】

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61121日,经过20年的稳健发展,形成了高效规范的运营模式,具备了涵盖各专业领域的综合法律服务能力,已经成为云南省知名的专业化、精品化法律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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