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县交通事故案件赔偿解析

2026/08/06 14:20:49 查看54次 来源:杨美宏律师

嵩明县交通事故案件赔偿解析

 

现实问题:在云南交通事故赔偿中,一踝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能评几级伤残呢?

案情简介:2025年2月25日,原告高某骑行电动自行车在昆明市嵩明县,与被告张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擦碰,导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高某受伤,造成伤人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由原告高某负主要责任,被告张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高某被送至某医院住院治疗27天,开支医疗费11525.15元,入院诊断为:1.左外踝骨折;2.左内踝骨折?出院诊断为:1.左外踝骨折;2.左内踝骨折3.电解质代谢紊乱。出院医嘱为:1.院外注意休息;2.出院后3个月避免术肢负重,不负重情况下逐渐加强伤肢功能锻炼;3.定期入院复查X片,根据骨折生长情况给予拆除内固定装置;4.保持术口清洁干燥,如伤口渗出及时就诊;5.定期随访,不适随诊。2026年1月13日,原告高某再次前往某医院住院治疗22天,开支医疗费用6520.67元,入院诊断为:1.取出骨折内固定装置(Z47.001);2.左侧陈某性踝骨骨折。出院医嘱为:1.院外注意休息,3月内避免剧烈运动;2.逐渐加强功能锻炼;3.定期复查,不适随诊。2025年8月28日,原告高某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进行伤残等级评定,《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被鉴定人高某此次损伤评定为十(拾)级伤残。原告高某为此支出鉴定费1000元。2026年1月13日,被告某保险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以上述《司法鉴定意见书》系原告单方委托鉴定,且存在一定瑕疵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原告高某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经过重新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高某左内、外踝骨折遗留左踝关节功能丧失72.7%,达十级伤残。原告为此支出鉴定费2000元。

嵩明县法院判决结果:对于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医疗费18045.82元,根据原告提交的医疗发票及医院诊断证明等证据证实原告因本次事故产生医疗费为18045.82元(11525.15+6520.67元),故本院予以支持;误工费46104.82元(211.49/天×218天),首先,原告提供了《收入证明》证实其月工资为4600元,故本院参照该标准计算。其次,原告两次住院共计49天,医嘱为出院后3个月避免术肢负重,故本院确定原告误工期为139天。综上,本院支原告误工费为21313.33元(4600/月÷30天×139天);误工费护理费10080元,因原告受伤住院期间委托某店对其进行了护理,且其提供了支付护理费的发票予以证实,故本院予以支持;营养费5850元(50/天×117天),虽然原告住院治疗期间并未有医嘱证明需要加强营养,但被告认可30天每天按照50元标准计算的营养费,故本院支持营养费1500元(30天×5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4900元(100/天×49天),原告共计住院治疗49天,且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计算标准也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故本院予以支持;交通费1000元,本院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情支持交通费200元;残疾赔偿金90624元(45312/年×20年×10%),因原告高某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伤程度构成十级伤残,且计算标准及方法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支持;鉴定费3000元,因本院对于原告伤残鉴定结果予以采纳,故本院予以支持;后期治疗费730.25元,原告出院后多次前往某医院门诊复查,且原告提供了相应票据予以证实,故本院予以支持;残疾辅助器具费678元,原告因此次事故导致踝骨折,构成伤残,且原告提供了相应的发票予以证实,故本院予以支持;车辆损失费900元,因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此次事故致使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原告提供的《电瓶车买卖转让协议》仅能证实其以1800元购买了案涉电动自行车,但该车系20201019日购买,至事故发生时已有四年有余,存在一定贬值,且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实该车受损的实际金额,故本院酌情支持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因本次交通事故原告高某负主要责任,结合原告的伤情,本院对此不予支持。综上,原告的各项损失合计151271.4元。

 

主任点评:

在云南交通事故赔偿当中,一踝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能评几级伤残呢?在解析的本案件中,伤者左内、外踝关节骨折,经鉴定机构鉴定左内、外踝骨折遗留左踝关节功能丧失72.7%,超过了50%,最终被评为了十级伤残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公告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十级伤残标准:

1.枢椎齿状突骨折,影响功能;

2.一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程度达1/3)或者粉碎性骨折;一椎体骨折经手术治疗后;

3.四处以上横突、棘突或者椎弓根骨折,影响功能;

4.骨盆两处以上骨折或者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

5.一侧髌骨切除;

6.一侧膝关节交叉韧带、半月板伴侧副韧带撕裂伤经手术治疗后,影响功能;

7.青少年四肢长骨骨折累及骨骺;

8.一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75%以上;

9.双上肢长度相差100px以上;

10.双下肢长度相差50px以上;

11.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25%以上;

12.一踝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

13.下肢任一大关节骨折后遗创伤性关节炎;

14.肢体重要血管循环障碍,影响功能;

15.一手小指完全缺失并第5掌骨部分缺损;

16.一足拇趾功能丧失75%以上;一足5趾功能丧失均达50%;双足拇趾功能丧失均达50%;双足除拇趾外任何4趾功能均完全丧失;

17.一足跟骨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

18.一足足弓结构部分破坏;

19.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10分。

 

 

 

注:本法律文书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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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杨美宏律师主要交流云南省内交通事故赔偿中常遇见的问题、难题。杨美宏律师,毕业于昆明医科大学法医学院,现为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部门主任。杨美宏律师是云南省交通事故赔偿实务专家律师,从事交通事故赔偿7年,职称为四级律师。

 

交通赔偿团队】

杨美宏律师创立BPA交通事故赔偿律师团队,总部设立在昆明,案件分布红河、昆明、大理、昭通、德宏、西双版纳、玉溪等地州。

杨美宏交通事故赔偿律师团队是云南省最专业的交通赔偿律师团队之一,拥有丰富的交通赔偿实务经验,尤其擅长处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植物人鉴定、开颅术后鉴定、精神功能障碍鉴定、伤残等级鉴定等重大疑难复杂交通赔偿案件,在业界享有良好声誉,得到伤友高度认可。杨美宏律师及团队秉持“只代理伤者、只为伤者维权”的职业理念和价值观,为云南交通事故伤友提供从事故责任认定、住院期间材料准备指导、伤残鉴定、诉讼理赔的全程“一站式”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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