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富源县交通事故案件赔偿解析
现实问题:在云南交通事故赔偿中,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致伤、致残,各责任承担主体的赔付顺序是什么?
案情简介:2025年3月10日,被告王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在曲靖市富源县胜境大道胜境加油站路段与原告张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原告张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本次事故被告王某负全部责任,原告张某无责任。受伤后,原告张某当日被送往富源县某医院救治,住院治疗102天,开支门诊费用316.50元、住院费用26019.05元,合计26335.55元,经出院诊断为腰椎骨折L3、腰部挫伤。2025年6月25日,经鉴定,原告张某因该事故损伤造成十级伤残,开支鉴定费用1000元。该次事故造成原告张某财产损失1300元。案涉的小型轿车在被告某曲靖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其中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额为200万元),事故发生于保险期内。
曲靖市富源县法院判决结果:被告王某驾驶的小型轿车与原告张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引发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本院予以认可。对于损害赔偿责任,依法应由被告某曲靖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按责任比例由被告某曲靖分公司予以赔偿,仍不足部分,由被告王某予以赔偿。原告张某在本案中依法可支持的损失为:医疗费27444元(26335.55元+1108.31元,四舍五入取整,下同);护理费14794元(原告主张按2024年云南省居民服务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2940元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则计算为52940元/年÷365天/年×102天×1人=14794元);误工费,原告事故发生前主要经济收入来源于农业生产,但其已年满67周岁,对其因本次交通事故导致的实际收入的减少损失,考量其劳动能力,本院酌情支持8480元[80元/天×106天(2025年3月10日受伤日至定残前一日2025年6月24日)];住院伙食补助费10200元(102天×100元/天)、营养费5100元(102天×50元/天)、xxx赔偿金58906元[原告主张按2024年云南省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45312元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则计算为45312元/年×13年(20年-7年)×10%]、交通费500元(结合原告治疗及鉴定情况,本院酌情支持)、鉴定费1000元、财产损失1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原告伤残及过错程度,本院酌情支持1000元。原告前述损失合计128724元。上述医疗费用赔偿项下损失计为42744元(医疗费2744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200元+营养费5100元);xxx赔偿费用项下损失计为83680元(xxx赔偿金58906元+护理费14794元+误工费8480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抚慰金1000元);鉴定费用1000元、财产损失1300元。依法应先由被告某曲靖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102980元(xxx限额项下损失83680元+医疗费限额项下损失18000元+财损限额项下损失1300元),剩余损失25744元(128724元-102980元),由被告人保曲靖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因保险足额赔付,被告王某无需再承担责任。
杨主任点评:
在云南交通事故赔偿当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伤,各责任主体依照何种顺序进行赔付呢?在解析的本案件中,我们可以发现,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后,各责任承担主体依照先由交强险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保险进行赔偿,最后仍然不足的部分由侵权人赔偿的顺序进行赔付,商业保险进行赔偿的前提是机动车投保了商业保险且在保险期内。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赔偿顺序】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注:本法律文书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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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杨美宏律师主要交流云南省内交通事故赔偿中常遇见的问题、难题。杨美宏律师,毕业于昆明医科大学法医学院,现为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部门主任。杨美宏律师是云南省交通事故赔偿实务专家律师,从事交通事故赔偿7年,职称为四级律师。
【交通赔偿团队】
杨美宏律师创立BPA交通事故赔偿律师团队,总部设立在昆明,案件分布红河、昆明、大理、昭通、德宏、西双版纳、玉溪等地州。
杨美宏交通事故赔偿律师团队是云南省最专业的交通赔偿律师团队之一,拥有丰富的交通赔偿实务经验,尤其擅长处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植物人鉴定、开颅术后鉴定、精神功能障碍鉴定、伤残等级鉴定等重大疑难复杂交通赔偿案件,在业界享有良好声誉,得到伤友高度认可。杨美宏律师及团队秉持“只代理伤者、只为伤者维权”的职业理念和价值观,为云南交通事故伤友提供从事故责任认定、住院期间材料准备指导、伤残鉴定、诉讼理赔的全程“一站式”法律服务。
【律所介绍】
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6年11月21日,经过20年的稳健发展,形成了高效规范的运营模式,具备了涵盖各专业领域的综合法律服务能力,已经成为云南省知名的专业化、精品化法律服务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