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上海宅基地拆迁时,从家庭总拆迁利益中精准划分被继承人遗产范围的实操规则,结合上海本地司法裁判口径明确如下:
一、核心结论
上海划分该类遗产范围必须严格遵循“先剥离专属安置权益、再析出夫妻共同份额、最终锁定遗产边界”的三步流程,不能直接将整套家庭总拆迁利益全部认定为被继承人遗产。
二、第一步:先从总拆迁利益中剥离所有非遗产类专属权益
调取该户1991年《宅基地使用权审核表》、原始建房审批档案,明确全部原始立基人名单,先析出每位在世原始立基人专属的宅基地使用权补偿份额,该部分权益不属于被继承人遗产。
剔除本次动迁核定的所有在册安置人口的专属人头托底补贴、搬家费、过渡费、本村集体成员专属优惠购房指标,该部分权益和人身属性直接绑定,完全不属于遗产范围。
析出对房屋有翻建、改扩建实际出资贡献的家庭成员对应的房屋建安重置价、装修附属物补偿的专属贡献份额,该部分权益归实际出资者所有,不纳入遗产范围。
三、第二步:析出被继承人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份额
从第一步剥离后剩余的、属于家庭共有的房屋产权类补偿利益中,先分出50%的份额归健在的被继承人配偶所有,该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中配偶的个人财产,不属于被继承人遗产。
若被继承人早年已去世,此前未完成过遗产析产,需先回溯到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节点,按当时的房屋权属状态,先析出当时在世配偶的一半夫妻共同份额,再划定当时的遗产范围。
四、第三步:最终锁定被继承人的遗产边界
剩余的补偿利益,结合被继承人作为原始立基人可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份额、其对房屋产权的所有贡献份额,合并计算得出的总金额,即为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
若被继承人是在房屋动迁公告发布之后才去世,其生前已明确可享有的动迁安置份额,全部纳入遗产范围,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
若被继承人在动迁公告发布前早已去世,其仅能继承其作为原始立基人对应的历史遗留财产性权益份额,不能直接主张分割动迁中新增加的安置福利部分。
五、上海本地裁判的实操注意事项
划分遗产范围的核心依据是1991年的宅基地原始登记档案,不能直接以当前户口本上的在册人口数作为核算基准。
若部分立基人已在他处享受过宅基地动迁福利,其在本次动迁中的专属份额会被酌情减少,对应的遗产划分基数也会同步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