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上海公房婚前由一方承租、婚后动迁,离婚时配偶能否分得拆迁补偿款的问题,结合上海本地公房动迁裁判口径明确如下:
一、核心结论
上海该类场景下配偶并非必然能分得拆迁补偿款,需结合配偶是否被纳入动迁安置人口、是否实际居住满一定年限等条件综合判定,并非所有婚后公房动迁的配偶都能直接主张分割补偿款。
二、配偶可依法分得拆迁补偿款的法定情形
婚后配偶户口已迁入该公房内,且在动迁公告发布时已实际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同时配偶未在上海其他地方享受过福利分房、公房动迁托底安置,可被认定为本次动迁的共同居住人,有权分得对应的拆迁补偿款。
即便配偶户口未迁入该公房,但动迁单位发布的正式安置补偿协议中,已明确将配偶列为本次动迁的核定安置人口,享受了对应的人头托底保障、安置面积补贴,配偶可直接主张分割该部分专属的安置补偿利益。
婚后双方共同对该公房进行了装修、改扩建,对应提升了动迁补偿中的房屋装修附属物补偿、搭建部分补偿金额,配偶可主张分割该部分由夫妻共同贡献产生的补偿份额。
三、配偶无权分得拆迁补偿款的情形
配偶户口从未迁入该公房,也未实际在该公房内居住,且未被纳入本次动迁的核定安置人口,动迁利益完全基于婚前一方的公房承租权转化而来,配偶无权主张分割任何拆迁补偿款。
配偶此前已在上海他处享受过福利分房、公房动迁安置,即便户口迁入该公房且实际居住,也不符合“共同居住人”的认定标准,无权分得本次公房动迁的补偿款。
双方结婚后居住时间极短,未实际形成长期共同生活的事实,即便配偶户口迁入公房,上海法院也会酌情认定其不具备共同居住人资格,驳回其分割动迁补偿款的诉求。
四、上海本地的特殊裁判口径
若该公房是一方婚前因单位福利分配取得的承租权,婚后动迁时即便配偶被认定为共同居住人,上海法院也会酌情向原公房承租人方多分补偿份额,不会支持双方完全均等分割全部动迁利益。
若动迁后取得的安置房使用了配偶的托底安置面积,即便房屋产权登记在原承租人一人名下,配偶也可主张分得对应托底份额的房屋折价款,该诉求会得到法院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