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某桥梁建设工程工地,老郑52岁做钢筋绑扎工四年,月薪7000元。今年七月的一个酷热下午,在连续高温作业数小时后,老郑在工地上突然倒地不省人事,口吐白沫。工友立即拨打120,急救人员到场后持续进行心肺复苏并将其送医,诊断为:急性大面积脑梗塞合并脑疝形成。虽经全力抢救,老郑仍于入院后第36个小时被宣告临床死亡。家属悲痛万分,留下妻子和两个正在上学的孩子。
建筑公司冷冷表示:"突发疾病是自身健康问题,公司只能给点抚慰金"
老郑家属料理完后事,带着两个孩子找到建筑公司项目部。项目经理表达了口头慰问后话锋一转:"老郑这个情况我们也很痛心,但这是突发脑梗,属于自身疾病,不是在干活时被砸到或者摔下来,确实不属于工伤。公司出于人道主义可以给家属五万块钱抚慰金,再多就没办法了。"老郑的妻子失声痛哭——她失去了丈夫,两个孩子失去了父亲,五万块连一年的生活费都不够。经亲友推荐她找到了擅长打工伤官司的律师,带着两个年幼的孩子,声音沙哑:"他是在工地上倒下的,上班的时候人还好好的,怎么能说跟工作没关系?"
援引视同工伤条款,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锁定法律依据
擅长打工伤官司的律师接案后详细查阅了急救记录和死亡证明——老郑从发病到死亡仅36小时,完全在48小时以内。律师告知家属:《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明确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是对劳动者的特殊保护条款,立法本意正是指向老郑这类情况。律师指导家属收集证据:劳动合同和四年工资银行流水;工地当日考勤记录和派工单(证明老郑当天在岗工作);事发当天气象记录(当日最高气温39.2度,工地在高温下连续作业,构成诱发因素);120急救出车记录(精确记录了发病时间、急救过程和入院时间);医院住院病历和抢救记录(记录了入院后36小时的完整抢救过程);死亡医学证明书(明确记载死亡时间和原因);老郑妻子和两个子女的身份及亲属关系证明。
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
今年九月,擅长打工伤官司的律师代理老郑家属向三明市人社部门提交了视同工伤认定申请。建筑公司提交书面意见,核心抗辩为老郑因自身疾病死亡非因工作原因所致,不属于工伤。律师在意见书中详细援引《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指出"视同工伤"制度的设计初衷就是为了覆盖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的劳动者——法律不要求疾病与工作有因果关系,只要求"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且"48小时内死亡"这两个客观要件。本案中,从发病到死亡仅36小时,两个要件完全满足。人社部门经全面审查急救时间线、医院抢救记录和死亡证明,确认事实无误,于十月作出视同工伤认定决定书。
赔偿计算:工亡待遇的全额核算
建筑公司已为老郑参保,工亡待遇主要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律师核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约103万元)、丧葬补助金(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约4200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老郑妻子无固定工作、两个未成年子女均符合供养条件,每月按老郑工资的30%+30%+20%发放直至各自条件终止)。各项合计一次性支付约110万元,另加长期按月发放的抚恤金。仲裁阶段建筑公司仍坚持疾病非工伤观点,律师出示了完整的时间线证据——120急救记录、入院记录、抢救记录和死亡证明构成的不可辩驳的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闭环。今年十一月双方达成协议,工伤保险基金依规支付各项工亡待遇。老郑的妻子含泪说:"他走得太突然了,但这个视同工伤的认定给了我们母子活下去的依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