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建材销售员出差途中宾馆摔伤致腕部骨折案:擅长打工伤官司的律师论证因工外出期间延伸保护,助销售经理获赔24万元

2026/08/11 16:07:31 查看11次 来源: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

三明某建材公司,小杨32岁做区域销售经理五年,月薪7500元。今年二月受公司指派前往三明下辖某县洽谈项目,入住当地一家商务宾馆。当晚他在宾馆走廊去洗衣房的途中,走廊地面刚拖过未放置防滑警示牌,小杨脚下一滑整个人向后仰倒,右手本能撑地。当即右腕剧痛肿胀无法活动,宾馆工作人员将其送医,X光显示:右桡骨远端骨折累及关节面,右尺骨茎突撕脱性骨折。医生施行腕关节骨折切开复位锁定钢板内固定术,术后右腕需石膏固定六周。

建材公司推脱:"你在宾馆里摔的又不是在公司,出了差也算工伤?"

小杨术后右手腕打着石膏无法使用电脑和手机,工作完全停滞。他联系公司人事部门,人事经理电话里质疑道:"你这个比较特殊——你是在外地宾馆里摔的,不是在公司的办公场所,而且是晚上在宾馆走廊里发生的事,这跟工作有直接关系吗?你这个情况公司之前没遇到过,你先把伤养好等我们研究一下再说。"小杨感到莫名委屈——如果不是公司派他出差,他根本不会住那家宾馆,更不会在那条湿滑的走廊上摔倒。经朋友介绍他找到擅长打工伤官司的律师,用左手握着手机说:"公司派我出差我才住那个宾馆的,在宾馆摔了公司说跟工作没关系,我出差难到不是工作吗?"

论证因工外出的延伸保护,出差期间全程属于工作场所

擅长打工伤官司的律师接案后明确告知小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明确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最高法司法解释进一步阐明,"因工外出期间"包括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出差期间的住宿、就餐等必要生活行为与外出工作构成不可分割的整体——没有出差就没有住宿,住宿期间的意外伤害应当纳入工伤保护范围。律师指导小杨收集证据:公司出具的书面的出差派遣通知和出差审批单;出差的差旅费报销凭证;商务宾馆入住记录和房费发票;宾馆走廊事故现场照片(显示无防滑警示牌);宾馆出具的事故说明和道歉函(承认地面刚拖过未放置警示标志);劳动合同和五年工资银行流水;120急救记录和入院记录;三位随行同事的证言(证明当天确系因公出差)。

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

今年四月,擅长打工伤官司的律师代理小杨向三明市人社部门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建材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小杨受伤发生在非工作时间和非工作场所(宾馆走廊),与工作无直接因果关系。律师在意见书中援引《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和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重点论证:出差是工作场所和时间的合法延伸,劳动者在出差期间因合理生活行为所受伤害,与出差之间存在不可分割的因果链条——"因公出差"本身就是最大的"工作原因"。人社部门采纳律师意见,认定出差期间宾馆住宿场所属于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于五月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伤情稳定后鉴定:右桡骨远端骨折术后,腕关节屈伸活动度受限约35%,评定为九级伤残。

赔偿计算:出差受伤的工伤待遇核算

建材公司已为小杨足额参保,主要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律师核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个月×7500元=675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4个月×7500元=30000元)、护理费(2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康复理疗费、交通费等,合计约24.6万元。仲裁时建材公司不再纠缠工伤认定,但对部分赔偿项目计算基数有异议,经律师逐项举证和充分协商,今年七月人社部门核定各项工伤待遇合计约24万元。小杨拿到核定通知后说:"我一直以为出差在外不算工作,出事后才知道出差就是工作的一部分,保护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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