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刑事辩护律师王诗婷|贩卖毒品案中“代购”辩解如何被击破

2026/08/11 21:47:03 查看5次 来源:王诗婷律师

毒品案件中,“我只是代购”“我没赚钱”是最常见的辩解。但王诗婷律师在代理湖北武汉一起贩卖毒品案时深刻体会到——一次成功的翻供并不能改变案件走向,关键证据往往藏在意想不到的细节里。

2025年1月,余某向彭某提出购买200颗麻果。彭某联系上线汪某,得知每颗50元后,向余某报价每颗55元意图赚取差价。次日余某携带1.1万元现金与彭某碰头,彭某让余某在楼下等候,自己上楼以1万元购得200颗麻果后交给余某。警方提前布控,将三人当场抓获,从余某处查获麻果200颗(净重18.77克),从汪某住处查获麻果335颗(净重31.41克)

接受委托后,我第一时间会见了彭某。审查起诉阶段,彭某翻供称自己只是“代购”未牟利。但我在阅卷时注意到一个细节——警方从彭某身上查获了1000元现金。我立即向检察机关申请调取现金冠字号明细,比对后发现:从彭某身上查获的1000元纸币冠字号与余某毒资中部分纸币冠字号完全一致。这一证据链证实了彭某通过加价私吞非法所得的事实。

面对确凿证据,我调整了辩护策略——不再纠结于“是否牟利”,而是围绕彭某在犯罪链条中的地位和作用展开辩护。我向法庭提出:彭某并非毒品源头,仅系中间环节,所起作用小于上线汪某,应认定为从犯;彭某到案后虽有翻供,但在证据面前最终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法院最终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汪某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财产3万元,判处彭某有期徒刑九年、罚金2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贩卖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王诗婷律师提醒:毒品案件中,“代购”辩解不能成为脱罪理由,加价牟利即构成贩卖。翻供非但不能逃避处罚,反而可能丧失认罪认罚从宽机会。辩护律师的价值在于准确评估证据体系,在事实无法改变的情况下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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