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1日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正式调整,入罪数额由原有的6万元下调至3万元。新规落地后,该罪名的打击范围进一步扩大,不少原本仅属企业内部违纪的资金往来,如今已可能触发刑事追责。针对企业从业人员高频面临的这一刑事风险,深耕职务犯罪与经济犯罪辩护的夏茂珍律师结合多年实务办案经验,梳理出六大核心无罪辩护方向,为相关主体提供专业法律参考。
律师介绍
夏茂珍律师系陕西沐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律师团队主管。深耕刑事辩护近十年,在经济犯罪领域尤为突出,擅长办理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经营性类犯罪、暴力犯罪、Du品犯罪、网络型犯罪等,在诸多为嫌疑人代理的案件中,减刑以及免刑达成率远高于同行,由于多年以来稳定的胜诉率,奠定了在行业中的领导地位,逐渐成为了行业的标杆。
代理过10亿票据犯罪、某航空公司暴力威胁飞行安全罪案等标志性案件。以冷静、缜密、务实硬朗的风格业内闻名,始终秉持 “事实为基、法理为纲、细节制胜” 的执业原则,兼顾当事人权益与法律底线,从侦查、审查起诉到一审、二审全阶段介入辩护,既善于和公检法机关专业沟通提交法律意见,也能站在当事人角度平衡法律风险。
无受贿主观故意,不满足犯罪主观要件
夏茂珍律师指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成立,以行为人具有明确的受贿主观故意为核心前提——即明知对方给付的是贿赂款,仍意图占有并以此为对价为对方谋取利益。若行为人缺乏权钱交易的主观认知,即便客观上暂时持有了财物,也不构成犯罪。
她以实务中的典型场景举例:某企业采购人员受邀与供应商就餐,离场时对方交付一袋标注为地方特产的礼品,该人员回家后才发现袋内除特产外另有大额现金。发现异常后,其第一时间联系供应商要求取回款项,并将现金存放于公司办公区域,多次通过正式通讯方式催促对方领回。后续供应商因其他案件被调查,供述了该笔款项,办案机关随即找到该采购人员。夏茂珍律师认为,此类案件的核心辩护要点正是主观故意的缺失,当事人发现款项后立即作出退款意思表示,全程无占有、使用财物的行为,足以印证其无受贿主观意愿,不符合该罪名的主观构成要件。
未利用职务便利,切断权钱交易关联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核心构成要件,也是实务中极易被忽略的无罪突破口。夏茂珍律师强调,涉案财物必须与行为人的职务权限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若资金往来与当事人的职务职责完全无关,则不能认定为受贿。
她曾带领团队办理一起技术岗位人员涉贿案:当事人为某企业技术部门负责人,岗位职责仅为设备技术维护与故障排查,对供应商遴选、原材料采购、招投标流程等事项无任何审核权与决策权。办案机关仅以其与供应商存在经济往来为由立案侦查,夏茂珍团队通过调取岗位说明书、公司权责划分文件、内部审批流程记录等大量书证,全面论证当事人的职务范围与涉案事项无关联,不存在“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的空间。最终该案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后公安机关未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当事人获得实质无罪结果。
涉案款项性质存疑,不能直接定性为贿赂
实务中不少案件的涉案款项并非贿赂,而是具备合法民事基础的往来款项,这也是重要的无罪抗辩方向。夏茂珍律师表示,办案机关有时会直接将双方资金往来定性为贿赂,但辩护中需逐一核实款项的真实性质,排除合理怀疑。
她总结了两类最常见的争议情形:一是劳务报酬被错误认定为受贿。企业技术或业务骨干利用个人专业能力,在业余时间为合作方提供技术指导、咨询服务并收取报酬,即便未向所在公司报备,也仅属于违反内部规章制度的行为,本质是合法的劳务对价,不构成刑事犯罪。二是双方存在长期、多笔交叉的经济往来,如民间借贷、合伙投资、委托理财等,资金流水相互交织,若仅抽取其中几笔定性为行贿,无法排除款项属于其他民事往来的合理怀疑。此类辩护的核心是跳出办案机关的定性思路,逐笔核对资金背景与对应事由,只要无法排除款项属于合法往来的合理怀疑,就不能认定为受贿。
无谋利约定,属正常人际馈赠往来
“收了钱就一定是受贿”是常见的认知误区,是否存在“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对应约定,是区分受贿与正常馈赠的关键。夏茂珍律师表示,根据法律规定,该罪名的成立要求财物与职务请托存在对价关系,若双方财物往来仅基于私人情谊,无任何职务上的请托与承诺,则不应认定为犯罪。
她举例说明,若双方具有多年私交基础,逢年过节的小额礼金符合人情往来的常规范畴,且给付财物时从未提出与职务相关的请托事项,收受方也未利用职权为对方提供特殊照顾,此类款项应认定为正常馈赠。当然,款项金额需符合一般社交的合理范围,若金额显著超出正常人情往来尺度,仍需结合双方交往背景、经济能力综合判断,不能一概而论。
孤证无法形成证据链,依法不能定罪
证据是刑事案件的核心基石,仅有单方供述的孤证,绝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夏茂珍律师指出,受贿行为多发生在私密场合,尤其是现金交易往往缺乏转账记录、第三人见证等客观证据,高度依赖言词证据。
若指控受贿的证据仅有行贿人单方陈述,无银行流水、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物证等其他客观证据印证,且受贿人予以否认,则属于典型的孤证定案,不符合刑事诉讼“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她强调,此类案件的辩护需紧盯证据链条,逐一核查每一笔指控的证据支撑,只要证据无法形成完整闭环,就应当坚持无罪辩护,依法排除孤证与存疑证据。
超出追诉时效期限,依法不再追诉
追诉时效是容易被忽视的无罪抗辩路径,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可因超过追诉期限而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夏茂珍律师介绍,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设置了三档法定刑,对应不同的追诉时效:法定最高刑不满三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十五年。
若涉案行为已超过对应追诉期限,且不存在司法机关立案后逃避侦查、审判等情形,则依法不应再追究刑事责任。夏茂珍律师特别提醒,若案件在追诉期限内已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行为人存在逃避侦查、审判的行为,则不受追诉期限限制,该辩护方向需结合案件具体时间节点、程序节点精准判断。
随着入罪门槛下调,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刑事风险进一步覆盖企业各层级岗位,不少从业人员因对法律边界认知模糊而身陷刑事纠纷。夏茂珍律师长期专注于经济犯罪、职务犯罪辩护领域,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企业人员涉刑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擅长从犯罪构成要件、证据链条、程序规则等多维度切入,为当事人制定精准、有效的辩护方案。她同时提醒,企业及从业人员应当提前做好合规建设,厘清职务行为与私人往来的边界;一旦面临刑事调查,应尽早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在法律框架内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