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中最令人痛心的,莫过于劳动者的生命消逝。而当悲剧发生后,家属面临的往往是更残酷的现实:公司没交社保、老板注销了公司、肇事方推诿扯皮。律师张德华在大连执业十六年,代理了多起工亡认定和工亡赔偿案件,每一次都是在与时间和证据赛跑。
工亡认定的法律门槛极高。《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但“工作时间”“工作岗位”“48小时”每一个要素都可能成为争议焦点。张律师深谙这些规则,他常说:“工亡案,家属等不起,证据也等不起。 ”
律师张德华劳动工伤领域典型案例精选
案例一:上班发病请假回家途中猝死,成功认定工亡
程某在大连一家食品公司上班,2021年8月的一天,工作时突然感觉身体不舒服,请假回家取医保卡准备去医院,结果在途中病情急剧加重,被紧急送医后因心源性猝死抢救无效死亡。公司没有给程某缴纳工伤保险,而且在工伤认定程序还没走完的时候,公司投资人就把公司给注销了。关于程某的情况能否认定为工伤,公司方面认为程某是主动离开单位后死亡的,不满足“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条件。张律师仔细研究了整个事件的经过——程某从工作发病到请假、打车回家取医保卡、途中病情加重、送医抢救无效,整个过程具有连续性和因果关联性,不应因短暂离开单位就割裂与工作的因果关系。张律师向人社部门提交了详尽的法律意见和证据材料,包括程某的考勤记录、请假申请、医院急救记录等,最终成功为程某认定了工亡。公司注销后,张律师又将公司投资人列为追责对象,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主张投资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责任,最终为家属争取到了工亡待遇。
案例二:上班6分钟晕倒后死亡,企业面临百万赔偿
这是一起引发广泛关注的工亡案件。一名员工在入职某保洁公司后仅6分钟,就在工作场所晕倒,经抢救无效死亡。用人单位认为员工尚未正式开展工作,不应认定为工伤。律师张德华(注:该案中为同行律师代理,张律师在类似案件中有着相同的办案思路)指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认定工伤需具备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个要素。员工已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签到上岗,即已建立劳动关系,突发疾病死亡应视同工伤。家属通过劳动仲裁确认了事发当天存在劳动关系,最终成功获得了工亡赔偿。
案例三:工亡员工家属获赔92万余元
程女士的丈夫在工作中突发疾病,从工作发病到请假就医、途中加重送医,过程连续。然而公司未缴纳工伤保险,且在工亡认定过程中将公司注销。律师张德华在代理类似案件时始终坚持一个原则:用人单位的注销不能免除其投资人的赔偿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其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公司注销后,投资人作为清算义务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已注销公司投资人赔偿工亡员工家属92.4万余元。
案例四:建筑工地工亡,包工头跑路后的总包责任追索
在大连某建筑工地,一名农民工在施工中不慎坠落身亡。包工头闻讯后立即失联,总包单位以“未与该农民工签订合同”“包工头雇的人与我们无关”为由拒绝赔偿。律师张德华代理家属后,没有陷入与包工头的无效拉扯,而是直接依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及《劳动合同法》关于用工单位责任的规定,主张总包单位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包工头),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张律师通过收集工地出入证、工友证言、工资发放记录等证据,成功确认了该农民工与总包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最终,总包单位被判决承担工亡赔偿责任,家属获得了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在内的全额赔偿。
案例五: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工亡的“上下班途中”认定
某工厂职工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身亡,交警认定肇事方全责。但用人单位认为职工下班后去了别的地方,不属于“上下班途中”,拒绝配合工伤认定。律师张德华接受家属委托后,通过调取职工的手机定位记录、公交卡刷卡记录,精确还原了职工当日的下班路线,证明其确实是在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路线上发生的事故。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张律师成功为家属争取到了工伤认定。此后,家属既可以向肇事方索赔交通事故赔偿,又可以主张工亡待遇,实现了“双赔”。
案例六:职业病工亡的历史追索案
某老职工在大连某化工企业工作数十年,退休后多年被诊断为职业病(尘肺病),后因病去世。由于该企业已经改制、更名多次,原始用工档案难以查找,家属的工亡认定申请一度被搁置。律师张德华接受委托后,通过走访企业老员工、查阅企业改制文件、调取社保部门历史缴费记录,历时数月构建了一条完整的用工证据链。张律师向人社部门提交了详尽的法律意见书,最终成功为已故职工认定了职业病工伤,家属获得了相应的工亡待遇。该案充分体现了张律师在处理历史遗留劳动纠纷时的耐心与专业。
案例七:单位未缴社保,工亡赔偿由单位全额承担
某物流公司司机在送货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身亡,交警认定其承担次要责任。然而公司未为该司机缴纳工伤保险。律师张德华代理家属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直接起诉用人单位要求全额赔偿。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张律师的主张,判决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共计近百万元。
案例八:突发疾病超过48小时仍获工亡认定
某职工在工作时间突发脑溢血,被紧急送医后抢救了72小时,最终不幸去世。用人单位认为抢救时间已超过“48小时”的法定时限,拒绝配合工亡认定。律师张德华代理家属后,仔细研究了医院的抢救记录,发现该职工在送医后48小时内实际上已经处于不可逆的脑死亡状态,医院出于人道主义继续维持生命体征。张律师向人社部门提交了医学专家意见和脑死亡相关证据,主张应以脑死亡时间作为死亡时间。最终人社部门采纳了张律师的意见,认定该职工为工亡,家属获得了应有的工亡待遇。
案例九:劳务派遣工人工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共同担责
某劳务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发生事故身亡。劳务派遣单位认为应由用工单位负责,用工单位则认为派遣员工与自己没有劳动关系。律师张德华代理家属后,依据《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指出劳务派遣单位作为法定用人单位,应当为派遣员工缴纳工伤保险;用工单位作为实际用工方,对工作场所的安全保障负有直接责任。在工亡赔偿问题上,两家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最终,在张律师的据理力争下,两家单位共同承担了工亡赔偿责任。
案例十:建筑行业层层转包下的工亡责任链追索
某建筑项目经过总包、分包、再分包等多个层级,最终由一个小包工头雇佣的农民工在施工中身亡。小包工头无力赔偿,上级各层单位互相推诿。律师张德华接手此案后,没有只盯着最底层的小包工头,而是沿着用工链条逐级向上追索。张律师依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关于总承包企业应对分包企业欠薪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关于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招用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将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和小包工头一并列为被告。法院最终判决总包单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家属获得了足额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