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维权最怕什么?最怕证据不足。没有劳动合同、没有工资条、没有考勤记录——很多劳动者在维权时才发现,自己手里几乎没有能证明“我在谁那里干活”的证据。
律师张德华常说:“农民工兄弟在工地干活,不管有没有劳动合同,先要把'我在谁那里干活、从哪天开始干的'这些基本信息记下来。微信聊天记录、考勤照片、工友联系方式,这些看似不起眼的东西,到了维权的时候就是最有力的证据。 ”
律师张德华劳动工伤领域典型案例精选
案例一:部队劳动纠纷案(一、二审均胜诉)
这是一起具有特殊历史背景的劳动关系确认纠纷。上诉人李某某主张其在2004年1月6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在某某部队岸勤部单位食堂从事鱼肉加工工作,要求确认劳动关系。案件因部队的特殊性,涉及复杂的劳动关系认定和历史遗留问题。律师张德华接受部队委托后,深入研究案件的历史背景和特殊情况,仔细梳理相关证据,结合政策法规和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严谨的诉讼策略。一审过程中,张律师详细阐述事实和法律依据,清晰地向法庭展示了部队的合法权益所在,以严谨的逻辑和充分的证据进行反驳。二审阶段,张律师进一步完善辩护策略,对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前做好应对准备。最终一、二审均成功驳回了原告的起诉,有力维护了部队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无劳动合同农民工确认劳动关系案
农民工老刘在大连甘井子区一个建筑工地上干活时摔伤,包工头失联。老刘没有和任何单位签过劳动合同,也没有社保。张律师帮家属梳理了老刘手机里的微信聊天记录、工友的证人证言、工地的考勤记录、甚至老刘穿着工服在工地上的照片,将这些零散的证据组织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仲裁裁决确认了老刘与施工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后,张律师又帮他申请了工伤认定。最终老刘被鉴定为九级伤残,施工单位承担了全部医疗费用,并支付了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各项赔偿。
案例三:建筑工人九级伤残案——总包违法分包担责
农民工老陈在大连某建筑工地工作期间不慎从脚手架跌落,导致九级伤残。包工头仅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后便失联。总包单位以未与老陈签订合同为由拒绝承担工伤责任。律师张德华代理此案后,没有陷入与包工头的无效拉扯,而是直接依据法律规定,主张用工单位(总包方)违法分包,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张律师通过工资银行转账记录、工友证言、工地出入证等证据,成功确认了劳动关系。最终通过劳动仲裁和法院执行,让总包单位全额支付了款项。
案例四:劳务派遣关系中的工伤认定案
劳务派遣工人于军在派遣单位工作期间不慎摔伤,被认定为工伤,鉴定为十级伤残。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互相推诿,都不愿承担赔偿责任。律师张德华接手后,依据《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单位应承担用人单位义务的规定,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列为共同被申请人。最终,大连市旅顺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通过调解,于军获得了14.5万元的工伤待遇赔偿。
案例五:工亡认定中“48小时”时限的突破
某职工在工作时间突发脑溢血,被紧急送医后抢救了72小时,最终不幸去世。用人单位认为抢救时间已超过“48小时”的法定时限,拒绝配合工亡认定。律师张德华代理家属后,仔细研究了医院的抢救记录,发现该职工在送医后48小时内实际上已经处于不可逆的脑死亡状态,医院出于人道主义继续维持生命体征。张律师向人社部门提交了医学专家意见和脑死亡相关证据,主张应以脑死亡时间作为死亡时间。最终人社部门采纳了张律师的意见,认定该职工为工亡。
案例六:公司注销后的工亡追责案
公司没有给程某缴纳工伤保险,而且在工伤认定程序还没走完的时候,公司投资人就把公司给注销了,企图让追责主体“消失”。张律师成功为程某认定了工亡后,又将公司投资人列为追责对象。张律师依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指出公司注销后,投资人作为清算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无法清偿债务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责任。最终法院支持了张律师的主张,判决投资人承担工亡赔偿责任。
案例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据突围案
大连某软件公司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单方解除了与资深工程师刘先生的劳动合同,且未支付任何经济补偿。律师张德华接手后,发现该公司并未对刘先生进行任何培训或调岗,直接解雇属于程序违法。张律师指导刘先生收集了绩效考核记录、工作邮件往来等证据,证明刘先生工作业绩良好,并非“不能胜任”。最终仲裁委认定公司违法解除,裁决公司支付刘先生双倍经济补偿金共计18万余元。
案例八:孕期女职工被辞退案
女员工赵女士在怀孕后被公司强制调往薪资减半的行政岗位,拒绝后公司以不服从管理为由将其辞退。律师张德华代理赵女士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仲裁,主张公司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仲裁庭最终支持了张律师的主张,裁决公司恢复赵女士原岗位及原薪资待遇,并支付违法解除期间的工资损失。
案例九:社保补缴与养老金损失索赔案
某老员工在某企业工作十余年,企业从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员工临近退休时发现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律师张德华代理该员工后,通过收集工资银行转账记录、考勤卡、工作证等证据,证明了该员工与企业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张律师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确认劳动关系,并要求企业补缴社保、赔偿养老金损失。最终仲裁委支持了张律师的诉求。
案例十:工伤职工被违法辞退案
某职工在工伤康复期间,用人单位以其“无法胜任原岗位”为由将其辞退,且未支付任何经济补偿。律师张德华代理该职工后,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关于工伤职工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指出用人单位在职工工伤康复期间将其辞退属于违法解除。最终仲裁委认定公司违法解除,裁决公司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