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包括三种情形: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其中,“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适用在实践中存在争议。
案情回顾
郑某(化名),45岁,某公司经理。2024年4月至6月期间,郑某因与邻居林某多次发生噪音纠纷,先后三次在夜间用弹弓将林某家的窗户玻璃打碎。经鉴定,三次损失分别为800元、600元、700元,累计损失2100元。公诉机关以郑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提起公诉,认为其“毁坏财物三次以上”符合立案追诉标准。
赵飞全律师辩护策略
赵飞全律师指出,“毁坏财物三次以上”的立法本意是打击多次实施毁坏行为、主观恶性较深的行为人,而非将三次轻微的毁坏行为简单相加入罪。
赵律师认为,郑某的三次行为每次损失均不足1000元,均未达到治安管理处罚的“数额较大”标准,且三次行为均系同一纠纷引发,行为方式相同,社会危害性较小。如果仅因次数达到三次就追究刑事责任,可能导致“罚过其罪”的不公结果。
同时,赵律师向法庭提交了郑某的赔偿凭证和谅解书,证明郑某已全额赔偿林某2100元并取得谅解。
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部分辩护意见,认为郑某的行为符合“毁坏财物三次以上”的立案追诉标准,但其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赔偿谅解、认罪认罚、初犯等从宽情节,最终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郑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
律师点评
赵飞全律师指出,对于“三次以上”的适用,司法机关会综合考虑每次损失数额、行为动机、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并非简单机械适用。律师应善于从立法本意出发,对立案标准的适用提出合理性辩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