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财产继承纠纷时,很多当事人混淆遗赠与遗嘱继承,后续发生矛盾只能起诉离婚或者卷入复杂的离婚诉讼。婚姻关系的变化,也会直接影响财产继承的分配结果,不少家庭需要离婚律师、继承律师共同介入,厘清婚姻与继承交叉的法律问题。结合《民法典》继承编相关法条,本文梳理遗赠与遗嘱继承的核心差异以及效力规则,帮助大家避开财产继承中的法律误区。
第一,接收遗产的主体范围不同。依据《民法典》第 1133 条,遗嘱继承,财产给到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等;遗赠则是把财产给到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机构,例如朋友、孙辈、慈善机构等.。现实当中,祖辈直接写文书把财产留给孙子女,不属于遗嘱继承,在法律上属于遗赠。如果夫妻之间涉及这部分财产,在起诉离婚、离婚诉讼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也需要区分继承所得与遗赠所得的财产属性,建议交由离婚律师梳理。
第二,接受遗产的法定方式不一样。根据《民法典》第 1124 条,遗嘱继承中,继承人没有书面表示放弃继承,就视为接受继承。而遗赠有严格时间限制,受遗赠人要在知道受遗赠后的六十日内,明确作出接受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直接视为放弃受遗赠。实务中很多人不清楚六十日的期限,错过时间,财产只能回归法定继承,这时就需要继承律师及时介入处理。
第三,二者的法律效力层级说明。遗嘱继承与遗赠写在同一份合法有效的文书当中,二者法律效力位阶相同,不存在谁效力更高的情况。如果多份文书内容互相冲突,以最后订立的有效文书为准;若同时存在遗赠扶养协议,那么遗赠扶养协议效力优先于遗嘱继承与遗赠。部分家庭离婚诉讼和财产继承问题交织,离婚律师与继承律师协同处理,能够减少程序冲突。
第四,要注意区分婚内所得的财产归属。婚姻存续期间,通过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取得的财产,如果文书没有明确只归一方所有,该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后续起诉离婚时会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想要把遗产只留给自家亲属,订立文书时就要写清专属归属,交由继承律师审核条款。
总而言之,遗赠和遗嘱继承看似相近,法律后果却差距很大,稍有疏忽就会导致财产继承落空。如果您需要订立、审核遗嘱,或是遇到离婚诉讼中夹杂继承纠纷,建议咨询上海家理律所,由离婚律师、继承律师结合家庭情况定制方案,妥善处理婚姻与财产继承相关法律事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