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昆明劳动工伤律师刘伟-从"取消劳务派遣"到直接用工 ------聘用制书记员管理新规的劳动法解读

2026/08/17 16:05:20 查看33次 来源:刘伟律师

从"取消劳务派遣"到直接用工

------聘用制书记员管理新规的劳动法解读

2026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中央组织部、中央政法委、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人民法院书记员主要实行聘用制管理,原则上不再占用政法专项编制;人民法院应当直接与聘用制书记员签订劳动合同,逐步取消劳务派遣用工方式。六部门横跨编制、财政、人事、社保联合发文。从派遣用工回归直接用工,涉及工龄衔接、考核解除、薪酬保障等劳动法问题。

一、聘用制书记员与人民法院之间构成劳动合同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人民法院系国家机关,聘用制书记员不属于公务员,亦不占用政法专项编制,其与法院之间建立的是劳动合同关系,全面适用《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及经济补偿的规定。

据此,《意见》要求法院直接与聘用制书记员签订劳动合同,实质是将此前以派遣方式用工的书记员纳入劳动合同法调整范围。用人单位主体由劳务派遣单位变更为法院自身,法院须依《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承担用人单位项下的全部法定义务。

二、"逐步取消劳务派遣"的工龄衔接问题

派遣转直接用工,首先面临工作年限的衔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合同,在计算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时,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劳动者由劳务派遣单位派遣至法院工作,转为与法院直接建立劳动关系,工作场所、工作内容未变,通常可认定属于"非因本人原因"的用工安排。

但司法实践对"年限当然连续"持审慎态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沪×中民×(民)终字第××××号案认为,派遣期间与直接用工期间前后用人单位不同,经济补偿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以"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派遣期间年限不当然计入直接用工单位年限,除非用人单位作出合并计算的承诺。与之相对,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包利英诉上海申美饮料食品有限公司案"(20××)沪×中民×(民)终字第××××号则认为,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劳务派遣公司亦不构成工作年限连续计算的阻却因素。两案结论有别,但裁判逻辑一致:工作年限能否衔接,取决于是否构成法定合并情形或用人单位的明确意思表示。

因此,法院在推进派遣转直接用工时,应当书面明确工龄处理方式,承诺合并计算,或者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后另行起算。同时完成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未休年休假折算等衔接事项,避免未来解除时因年限计算引发争议。

三、考核管理不能逾越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边界

《意见》建立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的考核机制,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辞退的重要依据。但"考核不合格即辞退"在劳动法上不成立。

(一)考核不合格不等于不能胜任工作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20××)京××民终××××号案件中明确:用人单位仅以劳动者两次考核不合格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法律依据;未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构成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赔偿金。据此,对考核不合格的聘用制书记员,应当先行安排培训或者调岗,仍不能胜任方可解除并支付经济补偿,否则构成违法解除、须支付赔偿金。

(二)考核结果须经得起举证审查

《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鄂××民终××××号案件中认为,用人单位以试用期考核不合格解除劳动合同,考核表未经劳动者签字确认、考核得分计算无证据支撑的,举证不能,解除违法。据此,考核标准须事先公示,考核过程须留痕,考核结果须送达劳动者并取得签收,方可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三)违纪解除须以有效规章制度和工会程序为前提

对违反纪律的聘用制书记员,依《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解除劳动合同的,须以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劳动者公示的规章制度为依据(第四条),且解除前应当将理由通知工会(第四十三条)。《意见》要求"明确劳动合同解除情形",即要求法院将违纪情形、处分梯度制度化。

四、薪酬保障与同工同酬

《意见》要求聘用制书记员薪酬参照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合理确定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依法参加五险一金,经费列入法院年度预算。劳务派遣用工中长期存在的"同工不同酬"问题,是《意见》决定逐步取消派遣的原因之一。直接用工后,薪酬标准公开、动态调整机制常态化,有利于减少待遇争议。

五、退休与超龄用工的衔接

《意见》明确聘用制书记员延迟退休、弹性提前或者弹性延迟退休的,按照国家职工退休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留任的聘用制书记员,适用《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令第56号,2026年7月1日施行):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书面用工协议,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因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发生的争议依照劳动争议处理。

六、对用工合规的启示

从派遣用工回归直接用工,是《意见》在劳动法层面最重要的变化。对用人单位而言,应关注以下问题:一是派遣转直接用工时,书面明确工龄衔接与待遇衔接,防范经济补偿年限争议;二是考核制度与解除制度须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十九条框架内运行,考核不合格先培训调岗,违纪解除依规依程序;三是超龄用工按56号令订立书面用工协议并参加工伤保险。

附:法律依据汇总表

序号 法律法规 具体条款 规范要点

1 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第二款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依照本法执行

2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3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第(二)项 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方可解除并支付经济补偿

4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第(二)项 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5 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 规章制度须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

6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三条 解除前应当将理由通知工会

7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

8 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同类岗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9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 第四十四条 因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发生的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10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 第四十六条 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11 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 第五条、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订立书面用工协议,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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