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的某男士(化名)多年前为自己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后他不幸确诊为甲状腺癌(I期),并进行了手术治疗。当某男士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却遭到了拒赔。保险公司的理由是: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及行业规范,甲状腺癌I期属于“轻度恶性肿瘤”,只能按轻症进行赔付,而不能按重大疾病赔付,因此拒绝赔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面对这一结果,某男士感到困惑与不公。他认为自己所患的是实实在在的癌症,理应属于重大疾病范畴。在多方咨询后,他委托了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代理此案。在以李鹏主任律师为首的夏越颖律师、肖园律师、乔辉律师、韩玉龙律师、赵晶晶律师、马嘉鸿律师组成的专业保险律师团队介入后,案件迎来了关键转机。
君审律师团队在详细审阅了某男士的保险合同、病理报告及相关条款后指出:虽然保险合同中确实将“甲状腺癌I期”归入“轻度恶性肿瘤”的范畴,但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往往未能就该条款的具体定义、赔付比例以及对投保人权益的重大影响,向投保人进行清晰、明确的提示和说明。该条款实质上是一个减轻或免除保险公司重大疾病赔付责任的格式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对此履行法定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否则该条款对投保人不产生法律效力。
君审律师认为,某男士所患的甲状腺癌属于恶性肿瘤,即便按新规被划为轻症,保险公司仍应按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而不应简单以“按轻症赔付”为由完全拒赔重疾保险金。保险公司在销售保险时并未就甲状腺癌I期与重大疾病赔付的关系进行充分解释,未能使投保人清楚认知该条款的法律后果,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经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充分采纳了君审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已就“甲状腺癌I期按轻症赔付”的条款向某男士履行了充分、明确的说明义务,相关限责条款对某男士不产生约束力。某男士所患甲状腺癌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向某男士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24万元。这笔赔偿金,不仅为某男士后续的治疗和康复提供了坚实的经济保障,也让他和家人感受到了法律的公正与力量。君审律师团队再次凭借专业的法律素养和对保险规则的深刻理解,成功维护了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