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岁以上不满八岁,抚养权判决博弈要点

2026/08/19 15:01:55 查看55次 来源:侯辕轩律师

通过《民法典》可知,在判决抚养权时,年龄这一因素决定着未成年人子女抚养权判决的具体规则。其中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一般判给女方,而8周岁以上的子女会尊重子女本人的意愿,而已满两周岁不满8周岁子女判决的原则是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发展这一因素进行裁判。

何种因素是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发展?哪些条件属于优势条件而哪些又属于劣势?优势条件中哪些属于核心优势,哪些属于附属的加分项?这些问题都直接影响着该年龄阶段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本文就针对已满两周岁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判决时的影响条件进行分析。

一、核心优势条件

(一)生活现状的稳定性。未成年子女长久以来的稳定生活环境决定着未成年子女的稳定生活状态,这种状态不仅仅是生理需求,更是在此阶段未成年子女心理健康成长的客观保障。生活环境也不仅仅理解为物理意义上的生活环境,还应当包含经常提供照顾的人物。人民法院在判决该年龄阶段孩子抚养权过程中,更倾向于维持孩子现有的稳定生活环境,因此长期伴随孩子成长的一方、稳定的教育生活圈均是体现生活现状稳定性的客观依据。

(二)陪伴与照顾。对于该年龄阶段的未成年子女来说,提供日常的实际陪伴与照顾更多的一方更容易亲近孩子,有利于孩子形成健康的身心条件,同时客观上长期的陪伴与照顾也形成了与孩子之间稳定的生活习惯,强行改变已经形成较稳定的生活习惯,会让该年龄阶段的孩子产生不安或者难以适应,不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发展。

二、酌定加分条件

该部分加分条件多集中于经济物质方面,在实务审判中多体现为双方经济收入的差距、居住环境的稳定性以及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辅助照看的条件。需要注意的是,加分条件并不能在每个案件中发挥相应作用。例如虽然双方经济收入有一定差距,但收入稳定且在抚养所在地的生活标准情况下,能保障未成年子女基本生活,经济收入差距的加分项作用就不那么明显。再比如,一方可提供祖父母作为辅助照看的条件,另一方虽然没有相应条件但是工作相对自由,完全能胜任直接抚养的全部义务,不需要辅助照看,能提供祖父母作为辅助照看的条件将没有评价的意义。

三、不利条件

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中明确列举了以下情形可能会影响抚养权的判决,甚至优先判给对方抚养。该条款中列举的行为包括“一方有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曾有家庭暴力行为”“有赌博、吸毒、酗酒等恶习”“存在抢夺、隐藏孩子等过激行为”。在认定抚养权中,人民法院遵循的原则依然是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发展,而以上几个行为或是直接伤害孩子的身心健康,或是对孩子身心健康发展存在隐患,或是个人品行不端可能影响未成年子女三观的树立。因此该条款列举的不利条件,不仅影响着抚养权的判决,更可能直接导致判决未成年子女由另一方抚养。

四、其他法定情形

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中,有就抚养权优先考虑的条件叙述。其中包含生育能力条款“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数量条款“一方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还包括“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严重疾病”,因该疾病可能影响未成年子女身体健康,抚养权一般会判给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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