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发现,在许多离婚案件中都涉及夫妻共同债务。而在辩论过程中,非举债一方经常以不知情为由进行抗辩。但在实务认定中,举债不知情并不是认定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要件事实。本文意在通过讲解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区别,帮助当事人梳理清楚并在涉及相应抗辩时应如何答辩。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一般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其一为约定优先,其二为共债共签,其三是债务的用途。
(一)约定优先。根据民法典第1065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财产的归属,同理也可以对双方的债务进行约定。如在双方的财产或债务协议当中有明确约定,债务为一方的个人债务或共同债务的话,人民法院判决债务性质是会审查该协议的效力,并根据协议约定进行认定。
(二)共债共签。这里的共签可以理解为以下三层意思。第一,在借条、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债权凭证上共同签字确认。第二,虽一方举债,但是在还款过程中,另一方以实际行为共同还款或通过电话等方式追认该债务属于共同债务的;第三种是推定非举债一方认可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此种情况大多数存在于非举债一方参与借款过程、款项汇入非举债一方的银行账户等。
(三)借款用途。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方式,可以通过借款用途进行认定。当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情况下,该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个人债务的认定标准
(一)约定优先。如同共同债务一样,债务可以约定属于共同债务,也可以约定为个人债务。但需要注意的是,该协议在借款时未向债权人披露的,不对债权人有约束力,该债务协议仅在夫妻双方之间产生约束力。
(二)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该债务超出日常生活必要的,且未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此类债务在实物认定中,需要首先排除夫妻之间有共同生产经营的客观情况,同时需要证明该债务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三)非法债务,此类非法债务是一个广义概念,包含违法行为产生的债务以及不合理的债务。日常生活中常见的违法行为产生的债务多是因赌博、吸毒等行为欠下的债务,而不合理的债务可以理解为与夫妻生活、家庭需要无关的债务。例如打赏主播、为没有抚养关系的非婚生子女购买房屋等行为。
三、律师提示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现了债务,首先应当明确该债务的用途,有条件的一定要签订婚内财产或债务协议,对该债务的归属提前约定。除此以外,在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的债权凭证上的签字更要慎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