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书面合伙合同情形下合伙关系的司法认定规则与实务指引

2026/08/21 14:06:13 查看10次 来源:韦发晖律师

在民商事合伙纠纷中,因未签订书面合伙合同引发的争议屡见不鲜。《民法典》对合伙合同制度的重构,打破了此前《民法通则》《合伙企业法》对合伙协议的形式强制要求,但也给司法实践中合伙关系的认定带来了新的挑战。本文结合司法案例,对无书面合伙合同情形下合伙关系的认定标准、法律适用及风险防控进行深度解析。

参考案例: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鄂**民终*****号民事判决书

一、合伙合同的形式自由:从“要式”到“不要式”的立法变迁

旧法的形式强制:原《民法通则》第三十一条明确要求个人合伙需订立书面协议,《合伙企业法》第四条也规定合伙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彼时书面协议是认定合伙关系的核心形式要件。

《民法典》的规则革新:《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将合伙合同定义为“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并未附加特殊的形式要求。同时,根据《民法典》合同编通则第四百六十九条及总则编第一百三十五条,合同的订立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据此,合伙合同为不要式合同,书面形式并非合伙合同的生效要件,仅具有程序上的证明作用。

二、无书面合伙合同情形下,合伙关系的核心认定标准

司法实践中,认定事实合伙关系的关键,并非是否存在书面协议,而是当事人之间是否达成了合伙的合意,并实际履行了合伙事务,具体需同时满足以下要件:

(一)主观要件:存在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合伙合意

合伙关系的本质是“人合性”,核心在于合伙人之间就共同事业目的达成“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合意,这是区别于借款、投资、雇佣等法律关系的关键。

若当事人仅约定一方出资、另一方经营,出资方不参与经营、不承担风险,仅收取固定收益,则不符合合伙的本质特征,可能被认定为民间借贷或其他法律关系。

如本案中,黄某涛主张的第一次(5月5日)合伙,其自认全额出资,且在合伙亏损后至起诉前,未向王某宏主张分担亏损,足以证明双方不存在共担风险的合意,故法院未认定该次合伙关系成立。

(二)客观要件:实际履行合伙事务,具备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行为特征

合意需通过实际行为外化,司法实践中需结合以下事实综合判断:

共同出资:包括资金、实物、技术、劳务等形式的出资,是合伙开展经营的基础。出资行为可通过转账记录、收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

共同经营:合伙人实际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如参与经营决策、财务管理、业务执行等。即使部分合伙人不直接参与日常经营,但通过参与重大决策、监督合伙事务等方式行使权利,也可认定为共同经营。

共负盈亏:合伙人实际参与利润分配,或在合伙出现亏损时共同承担损失。若仅约定一方享有全部利润或承担全部亏损,将被认定为不符合合伙的本质特征。

如本案中,双方均认可并实际履行了第二次(5月8日)的合伙事务,具备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基本条件,故法院认定该次合伙合同关系成立。

三、无书面合伙合同情形下,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的法律适用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二条确立了合伙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的“约定优先、补充协商、按出资比例、平均分配”的规则:

有约定从约定:合伙人可自由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该约定优先于法律规定适用。

无约定时补充协商:若当事人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可由合伙人协商补充。

协商不成按出资比例:无法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伙人的实际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分担亏损。

出资比例不明则平均分配: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利润、分担亏损。

本案中,双方未就利润分配及亏损分担事项作出明确约定,法院最终按照合伙人人数平均分配利润、分担亏损,既符合《民法典》的规定,也契合公平原则。

四、司法认定中的证据要点与风险防控

(一)证据收集的核心方向

在无书面合伙合同的情形下,当事人需重点收集以下证据,以证明合伙关系的存在:

合意类证据:微信/短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证人证言、会议纪要等,证明双方存在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合伙合意。

出资类证据:转账凭证、银行流水、出资收据、资产交接清单等,证明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

经营类证据:参与经营决策的记录、合伙事务执行的凭证(如采购合同、销售记录、财务报表)、工资发放记录等,证明共同参与经营管理。

盈亏类证据:利润分配的转账记录、亏损分担的沟通记录、合伙项目的收支明细等,证明双方实际共负盈亏。

(二)事前风险防控建议

尽管法律不强制合伙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为避免后续争议,建议合伙人务必签订书面合伙协议,明确约定以下核心条款:

合伙项目的基本信息、合伙期限;

各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及出资期限;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的比例及方式;

合伙事务的执行方式、决策机制;

入伙、退伙的条件及程序;

合伙的解散与清算条款;

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结语

《民法典》赋予了合伙合同形式上的自由,但司法实践中对事实合伙关系的认定始终秉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核心在于把握“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合伙本质。对于合伙人而言,事前签订规范的书面合伙协议,是防范纠纷、维护自身权益的最佳方式;若未签订书面协议,则需留存好相关证据,以便在发生争议时能够有效证明合伙关系的存在及相关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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