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2023年《公司法》修订为视角
在商事交易中,利用关联公司“脱壳逃债”的现象屡见不鲜:实际控制人通过设立多家关联公司,实施人员、业务、财产混同,在债务发生后转移资产,最终让空壳公司破产清算,债权人的债权沦为“废纸”。
为破解这一困境,《九民纪要》首次确立了横向人格否认规则,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更是以立法形式,明确了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滥用法人人格时,各公司应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文将结合司法实践,梳理横向人格否认的适用要件与实务争议,为债权人维权提供指引。
一、横向人格否认的核心定义
横向人格否认,又称“姐妹公司人格否认”,是指受同一主体控制的关联公司之间,因人格高度混同,丧失独立意志与独立财产,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时,否认各公司的独立法人格,判令关联公司对彼此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制度。
与传统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担责”的纵向人格否认不同,横向人格否认的核心,是刺破关联公司之间的面纱,让“兄弟公司”互相担责。
二、横向人格否认的三大适用要件
(一)主体要件:关联公司受同一主体操控
适用横向人格否认的前提,是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且受同一主体控制:
显性关联关系:存在明确的持股关系、实际控制关系的兄弟、姐妹公司;
隐性关联关系:通过转投资、投资协议、亲属关系、身份纽带等实现控制的关联公司,即便无直接持股,也可被认定为受同一主体操控。
司法实践中,实际控制人通过多重持股、代持等方式控制多家公司的情形,是该要件的典型适用场景。
(二)行为要件:滥用控制权导致关联公司人格混同
人格混同是横向人格否认的核心要件,也是司法认定的难点,其主要表现形式包括:
人员混同:股东、法定代表人、高管、财务人员、核心业务人员交叉任职,即“一套人马,多块牌子”;
业务混同:关联公司间业务无法清晰区分,交易主体与实际主体不符,对外宣传、经营模式高度重合;
身份混同:公司的电话号码、网址、邮箱、字号、宣传标语、文件格式等识别标识完全一致,导致外部主体无法区分;
财产混同:这是人格混同的实质要件,包括关联公司间无正当理由的资金划转、交叉开票发货、共用办公场所与设备、资产产权归属不清,最终导致财产边界彻底模糊。
需注意的是,集团公司之间正常的上下游业务往来、人员调配,不构成人格混同,需结合交易的合理性、对价支付情况综合判断。
(三)结果要件: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
人格否认是公司有限责任原则的例外,适用时需秉持审慎原则:
仅存在一般的管理不规范、轻微交叉,未导致债务人丧失偿债能力的,不适用人格否认;
只有当债务人公司已无自有资产清偿债务,且无其他有效债权追索途径,债权人的债权因人格混同无法实现时,才满足结果要件。
典型情形如:债务人公司注销、无财产可供执行,而关联公司无偿占有债务人公司的资产、业务,导致债权人无法受偿。
三、2023年《公司法》修订后的实务争议与应对
2023年《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将横向人格否认的适用主体表述为“股东”,引发了司法实践中的争议:
争议焦点:非股东的实际控制人能否适用横向人格否认?
从文义解释来看,法条仅将“股东”列为适用主体,似乎将非股东的实际控制人排除在外;但《九民纪要》及过往司法实践中,均将实际控制人纳入规制范围,认为实际控制人滥用控制权导致关联公司混同的,同样应当承担责任。
债权人的维权应对建议:
起诉时,将关联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列为共同被告,主张其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重点收集实际控制人操控关联公司混同的证据,如股权结构、人员任职文件、资金流水、业务合同、办公场所照片等;
援引《九民纪要》的裁判精神,主张对法条进行目的性扩张解释,将实际控制人纳入规制范围。
四、结语
横向人格否认制度,是规制关联公司逃债行为、维护债权人利益的重要工具。在司法实践中,债权人需围绕“同一控制+人格混同+利益受损”三大要件,全面收集证据,精准适用规则;同时,针对新公司法修订后的主体争议,需结合司法裁判精神,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作为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不仅要关注法条的文义表述,更要结合立法目的与过往裁判规则,为债权人制定全方位的维权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