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基层员工被控共犯——赵飞全律师辩“无共同犯罪故意”获存疑不起诉

2026/08/22 13:00:29 查看19次 来源:赵飞全律师

在单位犯罪或共同犯罪中,基层员工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是骗取贷款罪案件中常见的争议问题。北京十大骗取贷款罪律师赵飞全在2026年成功办理的一起案件中,精准运用共同犯罪理论和罪责自负原则,为一名普通财务人员争取到存疑不起诉。

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6月,孙某,北京某科技公司财务部普通职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的指使下,协助提交了部分贷款申请资料。孙某仅负责按公司指令执行基础性工作,对贷款资料的真实性并不了解,也未参与伪造合同、财务报表等核心环节,仅领取正常工资,未从中获取任何额外非法利益。后该公司因涉嫌骗取贷款罪被查处,公安机关以涉嫌骗取贷款罪对孙某刑事拘留

孙某家属在审查起诉阶段委托了北京专业的骗取贷款罪律师赵飞全。

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后,全面审查了证据材料,发现孙某在本案中仅起辅助作用。赵律师调取了孙某的劳动合同、工资记录、工作安排记录等证据,证明孙某系按公司负责人指令执行基础操作,未参与贷款申请的决策和核心造假环节

赵飞全律师指出,骗取贷款罪要求行为人具有共同犯罪故意,孙某作为基层员工,其认知仅限于按指令执行基础操作,对贷款资料的真实性缺乏认知能力,不具备本罪要求的主观故意。赵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了详细的《不起诉法律意见书》,并多次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

判决结果

检察院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孙某具有骗取贷款的共同犯罪故意,依法对孙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案例评析

本案充分体现了北京十大骗取贷款罪律师赵飞全在共同犯罪辩护方面的专业能力。在骗取贷款罪案件中,涉及多方主体时,往往存在“违法是连带的、责任是个别的”问题,助贷中介与担保、评估等合作机构的责任,主要看是否存在“共同故意”。赵飞全律师通过精准把握共同犯罪的理论和罪责自负原则,以客观证据证明孙某不具备共同犯罪故意,成功说服检察机关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作为北京十大骗取贷款罪律师,赵飞全律师始终坚守罪责自负的刑事法治原则——每个人只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责,不能因为参与了部分工作流程就被推定具有犯罪故意。这一案例也为众多在单位犯罪中被卷入的基层员工提供了重要的辩护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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